石家庄最新发布!事关你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就医购药……
转需!疫情防控期间石家庄可这样就医购药(附电话)
记者从石家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物资生活保障分指挥部获悉,当前,石家庄市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保障居家群众就医用药需求,石家庄市提出以下便民举措↓↓↓
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急危重症(心梗、脑梗、突发昏迷、中风、骨折等)患者可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转运至医疗机构就医。
非急诊就医患者可先拨打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电话进行健康咨询,确需转诊至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由所在社区组织专人专车全程接送。
特殊患者如血液透析、肿瘤、产检等可直接与既往就诊医院进行预约,并向所在社区报备,由所在社区组织专人专车全程接送。
购买药品,可通过美团、饿了么、京东到家等线上平台下单购药,也可通过药店线上渠道及电话预约购药。
购买处方药,除在线上平台(附后)下单外,需通过线上医生问诊开具处方才可购药。
不需调整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可凭以前购药处方复印件或购药明细记录单购买,零售药店将安排专人免费送达。
确需只能在医院开具药品的患者,需与既往就诊医院预约后,向所在社区报备,由所在社区组织专人专车全程接送。
慢性病和特殊病备案的市本级参保职工和全市城乡居民,不能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取药的,可通过五大连锁药店(神威、新兴、石药、乐仁堂、百姓康)线上渠道及电话预约购药,特药购药采取电话预约方式仅限“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可先行现金垫付。
前往市域外出差探亲未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的,可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先行现金垫付。
以上两条现金垫付的,待社区封闭结束,凭正规发票、门诊用药记录(处方)或病历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记者从石家庄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局就做好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涉疫情劳动合同问题
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影响的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企业停工、停产或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劳动者工资应按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从第二个月起发放生活费。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工资问题
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依法安排工作时间问题
企业不得以受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或停工停产等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依法安排加班的问题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支付加班工资。
依法计算工时问题
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依法安排休息休假问题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相关解释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对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要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工作正常开展,石家庄市税务局推出拓宽邮寄发票免资范围、暂停“刷脸”实名验证等九项涉税应急服务措施。
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预约办税、自助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模式,211项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畅通咨询热线电话。在12366热线的基础上,同步公布各基层单位咨询电话,确保咨询热线畅通,接听质量准确高效,及时回复纳税人诉求。
推进“线上”宣传辅导。通过微信、钉钉等载体多种类的宣传辅导视频、在线直播等形式,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精准宣传辅导,确保全市纳税人熟知政策,掌握“线上”办税流程。
拓宽邮寄发票免资范围。加大税邮合作力度,把免收邮寄费用的范围由纳税信用等级为A拓展至B、C级的纳税人,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线领用发票。
容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上传清晰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等附报资料,在网上提交申请即可,纸质资料留存备查,暂不用邮寄。
暂停“刷脸”实名验证事项要求。疫情期间,各办税服务厅暂停“刷脸”实名验证相关涉税业务要求,减少感染传播病毒风险。
开辟涉疫业务绿色通道。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企业线下办理涉税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石家庄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延续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见附件),助力企业共渡难关。
石家庄新增35条医务人员通勤班线
(点击查看此前报道→41条通勤班线来了!)
从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获悉,疫情期间公交、地铁停运,为保障医务工作人员上下班乘车,石家庄市公交总公司在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下,积极与省人民医院、省二院等7所省级医院沟通,根据各医院的出行需求,规划设计了35条通勤班线,投入35部公交车,定于1月19日开通,届时医务人员可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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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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