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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应急响应!石家庄、邯郸等8市最新通知来了!

点击蓝字关注👉 河北新闻网 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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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石家庄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6日至29日,我省高空为脊区控制,地面高压后部偏南风,风力逐渐转弱,叠加污染传输影响,可能导致中南部地区出现一次中度及以上级别的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按照省《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示函》(冀气领办函〔2021〕107号)要求,经市气象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研判,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我市定于2021年11月25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公众防护措施


公众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要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必须外出时,尽量徒步、骑自行车、电车或开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采用低消耗、低损耗的绿色办公、绿色生活方式;办公、装修、加工过程要避免或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防疫药品器材器械生产、卫生防疫防护器具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130)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除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外),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1)全市绩效分级为 A 级(超产能企业除外)和引领性企业,鼓励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疫情防控保障、电子科技和生物医药产业企业和项目,保障正常生产。


(2)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长流程钢铁、石油化工、煤制氮肥、平板玻璃按照要求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3)生活垃圾焚烧的工业企业除严格落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 10、50、150毫克/立方米以下。


(4)不能立即实施生产调控的碳素行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压减产能 50%。


(5)全市陶瓷、砖瓦窑、水泥熟料、石灰窑、耐火材料等行业继续实施生产调控。


(6)全市所有搅拌站(含沥青拌合站)除绩效引领企业外,全部实施生产调控。


2. 移动源管控措施。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防疫物资运输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非法改装的大(小)金刚和非法改装的4.2米高栏货车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1)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上路行驶。除涉及城市民生需求和新能源车辆外,原则上市主城区、县(市、区)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2)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矿石(石灰石除外)、肥料灰渣。


(3)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3. 面源管控措施。市住建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喷漆)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电气焊、各种切割等。


(1)除应急抢险、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外,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要停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工序施工作业。


(2)根据气温、湿度和天气情况,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要避开早、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3)矿山、砂石料厂、石板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全市所有采砂场停止作业。


(5)全面禁止秸秆、生物质和垃圾露天焚烧。


市城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根据湿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机扫和洒水频次。


市城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市住建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已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件的除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 其它措施


按照《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示函》(冀气领办函〔2021〕107号)要求,指导纳入“一厂一策”管理的高排放行业或工序的企业,采取预警管控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各地应紧盯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对存在异常升高的,进一步强化人防+技防监管措施,组织力量,强化执法,加密巡查频次,严格依法依规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应严格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分类施策、分类管控,确保排污总量消减。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和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充分保证不违规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少检查、少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治“一刀切”。


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禁止焚烧垃圾、秸杆。


市城管部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露天烧烤。


市气象部门负责,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沧州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经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家组联合会商,预计11月25至29日,地面以偏南风为主,且风力逐渐减弱,大气扩散条件较差,叠加污染物传输影响,污染物持续积累,预计我市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为减轻重污染过程,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于11月25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企事业单位,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车辆管控要求落实。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料场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绕行措施,不得进入中心城区的高速合围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3.面源管控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


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廊坊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11月23日省大气办《关于加强管控积极应对本轮污染过程的提醒函》(冀气领办函〔2021〕107号)要求,结合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联合会商结果,预计11月26日至29日,我市受高空脊和地面高压后部影响,以偏南风为主,风力较弱,大气扩散条件不利,污染物持续积累,可能出现重污染过程。为减缓污染程度,实现AQI指数削峰减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11月25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于11月29日12时自动解除预警并终止II级应急响应。


衡水

11月25日12时衡水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6-29日,衡水市高空受脊区控制,地面为高压后部偏南风,风力逐渐转弱,本地污染物积累叠加污染传输影响,衡水市可能出现一次以PM2.5为主的中度及以上级别污染天气过程。按上级要求,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向全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定于2021年11月25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减排措施如下


一、公众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五)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20-2021年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企业减排措施清单〉(2020年12月)的通知》(衡气领办〔2021〕13号)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主城区外环线(起始点自胜利东路京九地道桥—胜利东路—京衡大街—南外环—东湖大道—滏阳一路—前进大街—南环西路—西外环—北外环—至胜利东路交汇处)以内(含)区域、县(市、区)主城区(各县(市、区)自定范围)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工业企业、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车辆、执法车辆、市政设施维护、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相关部门认定的民生保障及其他特定车辆。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改造、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等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4次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


所有企业严格执行《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相关要求,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厂区增加保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全市区域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县(市、区)建成区严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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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冀时客户端、沧州发布、廊坊传媒网官微、无线石家庄

编辑|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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