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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能放炮吗?河北5地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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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

承德市公安局致全市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创建生态、文明、和谐、平安承德,请您自觉遵守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放禁售的规定。


1、在承德市全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2、禁止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3、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起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5、元旦、春节期间,公安机关将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管控工作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违法必究是我们的职责,请勿以身试法。


6、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居民朋友们,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崇尚节俭,践行绿色文明生活方式,自觉抵制烟花爆竹,为建设好、维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承德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4日


保定

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保定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对工作失职、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人员调查问责;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9年6月26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保定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保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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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承德公安网络发言人、保定晚报等

编辑|李文慧、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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