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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调整!

日前,记者从沧州市医疗保障局获悉,2023年1月1日起,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标准调整。


沧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健全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效降低住院率,减少小病大治、过度住院对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沧州市对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这次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提高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前,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调整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


提高职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前,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每人每年30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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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州晚报

编辑|王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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