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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论坛 | 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平行论坛 嘉宾观点实录(五)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者按

11月21日至23日,以“踔厉奋发,共向未来——变局下的经济发展与金融合作”为主题的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召开。北京金融法院承办的“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法治版块、“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暨全球金融科技大会:数字新基建”等两场平行论坛,以及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2022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圆满举行。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重要部署,促使金融领域良法善治更加深入人心,让金融法治声音传播更加广泛响亮,北京金融法院开辟金融街论坛专栏,精编与会嘉宾的观点精髓,以飨读者。今天,我们将继续分享“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法治版块中专家们的观点精髓。



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 杜墨

演讲主题

加强法治建设,持续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一套成熟有效的制度,不仅能在防范风险时“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而且还能在化解风险中对症下药、综合施策。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法治体系建设,坚持循法而行、依法而治,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有效的保障。

第一,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我们聚焦党中央关注、银行业保险业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积极推进各项金融立法进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比如,针对公司治理典型问题,先后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持续、系统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质效。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时出台相应规定,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和互联网存款业务行为,以及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坚持金融创新始终在安全审慎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依法监管能力稳步提升。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银保监会印发《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把更多监管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明确分类处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形成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机制。

第三,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稳妥有序清退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严厉打击虚假出资、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先后五批向社会公开124个违法违规股东。2022年1月至9月,全系统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20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5400人次,罚没金额合计20亿元,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银行业保险业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高度重视下,银保监会正牵头推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同时配合人民银行推动《金融稳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金融立法工作提速,各立法项目协同推进。

近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我重点介绍银监法修订中的几点考虑。


强化公司治理监管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虽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部分机构股权关系不透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问题突出;股东行为不审慎,干预机构正常经营,违规开展关联交易,个别大股东甚至把金融机构当作“提款机”,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影响极为恶劣。对于这些问题,监管机构面临股东监管授权不足、惩戒手段有限的困境。此次修法坚持穿透原则,加强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监管。要求股东严格遵守关联交易规定,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并禁止股权代持。明确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并可以对其进行延伸调查。专门增加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根据违规情形,可以采取限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限制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措施。


完善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目前,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有待健全,法律层面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早期干预机制和风险处置工具不健全、法律授权不充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难以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下出现的各类风险事件,不利于维护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此次修法重点完善了风险处置机制,包括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督促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健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机制;建立早期干预制度,设置灵活的触发标准;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明确接管组的处置权限;明确存款保险、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损失分摊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与金融业违法违规活动复杂化多样化的形势相比,现行法律责任覆盖面有限,处罚力度不足。以经济处罚为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最低罚款金额为5万元,多数违规行为罚款金额为20-50万元,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因此,此次修法一方面,针对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设置处罚条款,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覆盖面。另一方面,提高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形,设置100万-1000万不等的最高处罚金额,并在部分条款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手段,消除当事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动机,切实发挥处罚的惩戒作用。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交易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居民很难拥有丰富的金融知识。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逐步得到应用,新技术、新模式也在深刻改变金融风险的生成方式、表现形式和传导路径,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成为新的关注重点。此次修法着重从两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方面,构建以审慎监管为基础、行为监管为支撑的监管规则体系,在现行银监法“审慎经营规则”的基础上增加行为监管规则,覆盖业务营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另一方面,针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形势,推进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明确监管机构要指导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监督纠纷调解机制的运行,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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