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论坛 | 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嘉宾观点实录(一)
点击蓝字关注 | 北京金融法院
编
者按
2022年11月21日至23日,以“踔厉奋发,共向未来——变局下的经济发展与金融合作”为主题的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召开。北京金融法院承办的“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法治版块、“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暨全球金融科技大会:数字新基建”等两场平行论坛,以及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2022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圆满举行。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重要部署,促使金融领域良法善治更加深入人心,让金融法治声音传播更加广泛响亮,北京金融法院开辟金融街论坛专栏,精编与会嘉宾的观点精髓,以飨读者。今天,我们将开始分享“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中嘉宾们的观点精髓。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余 庆
演讲主题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金融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金融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金融稳,经济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核心,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责使命。
近年来,天津一中院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战略,坚持以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服务高质量发展,多年来积极探索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力争与联动单位达到“提升金融纠纷化解效率,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双赢。天津一中院先后牵头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辖区十个区县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保险审判与保险监管协调沟通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一平台、五制度、一对接”机制;与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分别签署了《关于推进涉银行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试点法院,多年来积极协同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风险排查和预警机制。依托上述机制,天津一中院审理了涉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讼集中管辖案件、涉某FOF资管计划金融消费者索赔案等多起涉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案件,为区域金融安全作出了一定的司法贡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严密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为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科学指引。下面,我想就如何以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的立场观点为指引,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动工作机制,围绕“专业精准防范”+“灵活协同化解”,从风险提示、风险处置、风险反馈三个角度,提出如下深化意见,以供分享:
一
关于风险提示
着重提高法官“风险意识”
不断深化沟通交流机制的维度与频度
民商事审判更多地着眼于利用传统法学理论对当事人具体行为进行评价,对金融风险的认识更多来自外部输入。只有保证一线法官对金融风险具有高度敏感性,才能强化司法审判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延伸能力。基于金融风险隐蔽性,金融监管及时性、针对性的特点,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提示:一是不断扩展沟通交流的内容范围,跳出现阶段以案论案的固有思维,着眼国家、区域、地方风险现状,结合重点主体、重点模式、重点领域等多维度予以风险提示。二是不断加强金融审判团队与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定期沟通频度,及时了解国家、地方最新监管精神、动向、事件等,及时了解相关风险隐患最新情况,保证对风险点及监管政策了解的实效性。三是探索拓展沟通主体的范围,逐步根据相应风险情况构建相关跨区域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此不断增强法官对来自相关领域潜藏的风险,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共振的金融风险的敏感性。
二
关于风险处置
着重强调金融审判“专业性”
不断深化现有机制对接的广度与深度
只有保证金融审判的专业性,才能保障司法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质量。基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专业性,结合专业知识壁垒的突破难度,应加强联动机制与审判机制的对接:一是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对接,倡导更多的监管机构人员、行业协会人员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参与金融审判,为金融审判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加强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对接,在研究涉众金融案件、区域性、全国性“首案”、新类型案件时,应利用现有联动机制专业资源优势,邀请相应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银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等部门人员共同研判。三是强化现有多元化解机制的延伸对接,即使案件无法达成诉前调解,诉前调解人员亦应与随后的审判法官进行信息对接,提高诉前调解对审判的支持力度。依托上述机制对接,不仅能够防止金融审判因认识不足、信息不全导致错判引发类案传导风险,亦能保证对极容易导致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和金融机构之间快速传播的“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力度。
三
关于风险反馈
着重强调司法反馈的“效用”
不断提高现有司法反馈的质量
只有保证司法反馈的效用性,才能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的良性运转。一是从个案审理层面,强化金融审判的微观风险发现能力。金融审判案件已成为潜在金融风险发现的重要途径,金融审判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发现相关主体、相关节点所潜藏的风险点,故金融审判不能仅停留在就案办案,还应及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总结后,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助力金融监管、行业自律及主体风控。二是从类案统计层面,深化金融审判数据的研究分享。金融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最终大都呈现为金融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大量的金融审判数据是金融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关键要素的归纳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预警相关领域可能的金融风险,为监管机构制定、执行监管政策、行业协会自律提供有力支持。三是从典型案例层面,深化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增加金融典型案例中类案裁判案件的比重,着重强调法院对于相关风险的司法认定,增强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的风险预警作用。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对我国实施金融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天津一中院将秉承“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不断完善金融司法合作机制、不断拓宽金融司法合作领域、不断延展金融司法合作边界,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建设中持续贡献自己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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