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论坛 | 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嘉宾观点实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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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按
2022年11月21日至23日,以“踔厉奋发,共向未来——变局下的经济发展与金融合作”为主题的2022金融街论坛年会在京召开。北京金融法院承办的“治理体系与金融稳定”法治版块、“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暨全球金融科技大会:数字新基建”等两场平行论坛,以及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2022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圆满举行。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重要部署,促使金融领域良法善治更加深入人心,让金融法治声音传播更加广泛响亮,北京金融法院开辟金融街论坛专栏,精编与会嘉宾的观点精髓,以飨读者。今天,我们将继续分享“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中嘉宾们的观点精髓。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一庭负责人 丁宇翔
演讲主题
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提供司法保障的三个着力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所具有的资本积累、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反映经济等功能更加彰显,但这些功能的发挥归根结底建立在实体经济部门的生产之上。因此,实体经济才是金融的物质基础和本源。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在此过程中,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不可或缺。金融司法审判作为国家金融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障“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亦大有可为。归结起来,司法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可以从三个层面着力。
一
从工作内容层面
着力推动资本流动的合理高效
保障实体经济中的企业融资权益
一方面,推动资本流向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而金融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融资工具,亦可引导资本流向更具成长性的创新产业,还可通过股权投资、保险等方式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大量涉私募股权投资的金融商事案件,有力保护投资方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比如,在科创型企业融资实践中,“对赌协议”经常被投资方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机制,用来避免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不确定性风险。人民法院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很好地鼓励了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有力引导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转移。
另一方面,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司法应在尊重金融规律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在融资租赁、保理等涉金融的合同纠纷中,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在涉金融债权的各类纠纷中,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在最为常见的金融借款纠纷中,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对借款人就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予以调减的请求,予以支持,从而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二
从工作保障层面
着力拓展金融纠纷的解决渠道
降低实体经济中的企业维权成本
金融司法可以立足化解金融纠纷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要求,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构建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制,加强与外部资源的协同配合,不断拓展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和资源,提高金融审判水平,以适应并服务日益凸显的实体经济维权需求,从而间接地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
第一,优化审判资源,提升金融司法专业化水平。高水平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对于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逐渐形成了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金融合议庭等多层次的专业化金融审判格局。随着专业化审判模式的不断推进和发展,金融司法可以涵养更为统一的裁判理念,凝聚更为统一的司法共识,形成更为统一的审判思路,这就可以大幅减少实体经济中市场主体维权的不确定性,提升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第二,挖掘规则资源,优化金融审判模式。证券、信贷领域的纠纷往往人数众多,诉讼成本高昂。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深挖规则资源,优化审判模式,解决实体经济企业诉讼效率的问题。比如,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积极实践,探索形成了“双轨双平台”金融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双轨即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双平台即指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和示范判决服务平台,进一步实现了代表人诉讼操作流程信息化、透明化、高效化,极大地提高了实体经济市场主体涉诉案件的审判效率,从而间接推动实体经济高效发展。
第三,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解纷机制。金融审判涉及证券、信托、保险、银行等多个领域,很多专业问题的厘清,可以借助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资源。金融司法中可以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诉讼中的委托调解等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同时,金融司法还可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专业人士在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从而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维权成本。
三
从工作方法层面
着力规范穿透式审判的科学运用
呵护实体经济中的真实法律关系
金融活动注重效率,在实践中经常以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作为判断和执行金融交易的重要指针。但这种情况也逐渐导致金融产品层层嵌套,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法律关系被层层隐藏,危及实体经济流转的有效性。金融司法可以审慎合理地运用穿透式审判,更加注重厘清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更加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一方面,穿透资产管理中的多层嵌套,探究真实法律关系。在涉及资产管理的案件中,存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的,金融司法可以主动探寻层层迷雾之下的深层次法律关系,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投向的底层资产,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法律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穿透金融担保中的虚伪交易,探究真实意思表示。在金融交易实践中,融合了其他法律关系的新型担保手段越来越丰富,比较典型的有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交易等。在这些新型金融担保交易中,当事人亦往往可能借助上述金融担保交易本身的多重法律面相实现另外的法律意图。金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审慎穿透这些面相,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比如,保兑仓交易中当事人无真实买卖关系的,该交易的实质就成为借款合同关系,保兑仓交易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运用到了事关实体经济发展的实质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把握上,使得金融司法更好地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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