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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守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安全

泛闻志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已于5月3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举措,力求全面有效,做到“应封尽封”,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体现关怀温暖。




继治理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之后,“两高两部”出台的这一政策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和网络保护的又一新举措。

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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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加密犯罪记录

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

不少未成年人在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后,都面临着身份“标签化”等问题,陷入了“一次犯错,长期受过”的困境。

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有关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未能明确封存的主体以及应予封存的“相关犯罪记录”的范围和形式,也未就封存的标准、查询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封存制度存有较大的理解、裁量空间,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容易出现操作分歧以及封存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


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公检法机关相继出台部门规定,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建设尝试,配套实施制度在不断完善。同时,在各部门以及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制度的某些环节,还存在着标准不一、衔接不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短板和漏洞,以及封存管理失范、监管失序等乱象,包括一些地方未能实现“应封尽封”“应封牢封”,不少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违规查询或不当泄露。

最高法等4部门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对之前的部门规定、地方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整合,给《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封存制度配套了实施细则,统一明确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各项细节要求,统一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法律密码”,有助于增强封存的全面性、规范性、准确性、权威性、有序性,有助于未成年人的“无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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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往往意味着在网络空间“门户大开”。近年来,无论是网络暴力、网络欺凌还是电信网络诈骗,其间总是不难发现各类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达到1.83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94.9%,超过1/3的小学生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此可见,不仅当前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增长,而且“触网”低龄化趋势更为明显,凸显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而在网络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加之“触网”年龄越来越低,其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过度采集。比如手机上不少APP就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因其具有的较强隐蔽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岂止是孩子,连家长一般也难以甄别预判潜在风险并提供具体的信息安全引导。

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侵犯,通常带有损害扩散迅速、受害范围广泛、受害时间持续、受害人数众多、受害方式隐秘等特点,导致个体维权成本高、途径少、效果差。因此,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很多时候不仅难以发现、难以取证,甚至不敢维权、不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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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护航

给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加把“安全锁”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信息网络保护。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对于相关责任主体如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提出了具体要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不仅相关监管部门积极治理相关违法违规问题,检察机关也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手段为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围,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关注

所谓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前提下,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且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除了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归为敏感个人信息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亦结合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不能理性且成熟地做出自己的决定,因此法律需要通过限制他们的自主性达到保护他们的目的,而监护人就是能够代替他们作出决定的主体。

实际上,监护人同意作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前置程序早在1974年就被美国的《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权法》所包含,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也将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前置作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顺应世界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潮流,既丰富了监护权的内容,也对监护人提出新要求。  

为未成年人筑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网络保护屏障,仍需全社会付出不懈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治理,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除了严格的“堵”,还需要细致的“疏”。现实中,一些孩子之所以沉迷网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有意思、有意义的替代选择。无论线上还是线下,给孩子们更优质的内容、更丰富的选择、更高质量的关爱和陪伴,才能促进他们健康快乐成长。

END



参考来源:
1.《“统一加密”犯罪记录让未成年人“无痕回归”》北京青年报
2.《这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严格限制查询》人民网
3.《未成年人隐私信息须加强保护》经济日报
4.《加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邮电报
5.《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人民网
6.《加大整治力度,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环境》人民日报
7.《为未成年人筑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网络保护屏障》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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