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共探AI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

泛闻志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人工智能生成物给现行著作权的相关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如今科学技术的发展,音乐、图片、文学等各类作品的创作人已不仅限于“人类作者”;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设计图、分析报告、音乐歌曲由人工智能产出,且其内容、形式、质量与人类创作趋同,甚至在准确性、时效性、艺术造诣等方面超越了人类创作的作品。


然而,在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人类生活、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现实中,已出现多起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相关的纠纷案件,由此引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能否归属于人工智能”等问题引发各界热议。

01人工智能尚难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等“非人类作者”还难以成为著作权法下的主体或权利人

同时,多国法律明示或暗示著作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以法国为例,其《知识产权法典》将作品定义为“用心灵(精神)创作的作品(oeuvre de l’esprit)”,由于现在的科技尚未发展至强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尚难以具备“心灵”或“精神”,因此其难以成为法国法律系下的作品权利人。


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可见端倪。2016年,在著名的“猴子自拍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就表示按下相机快门的猴子缺乏版权法下的法定地位,并非相关摄影照片的版权权利人,无法主张对该照片享有版权。该判决在全世界范围引发热烈讨论,不少业界学者将法院的态度类推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中,认为举轻以明重,动物尚不足以取得版权,无感情、无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地位则更难得到认可。

  • 图为2001年,英国户外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在印尼北苏拉维西国家公园参观时偶然得到了一张猕猴的自拍照

2018年,美国版权局将艺术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登记申请驳回。该登记申请者名为Stephen Thaler,其申请将其所有的“Creativity Machine(创意机器)”登记为该艺术品作者。复审委员会裁定,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因此作品不能进行登记。

2019年的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议(AIPPI)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中有人类干预、且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情况下,才能获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2021年,欧洲专利局(EPO)驳回了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专利发明人的专利申请,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获得发明专利。后续,DABUS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英国高等法院均未获得支持。

针对此问题,王迁教授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一文中指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通过使作者从创作中获得应有的回报而获得激励,从而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机器或者动物因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从而无法由此产生创作的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亦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

02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工智能被誉为世界三大最先进技术之一,也被认为是21世纪三大最尖端技术之一。在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中,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无论是在国家关注度还是在国家政策上。鉴于人工智能的巨大经济价值,为了更好地实现人工智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发展战略规划,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有前途的人工智能产业受益国,中国也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的积极发展和有效保护。

无论是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稳定的角度,大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必须保护人工智能创造力。


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能力的表现,它通过一系列智能策略来解决问题。这些成果一旦发展到人工智能的高级阶段,将与科学、文学、艺术等人类创造领域的成果非常接近。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数量的激增并且呈现逐渐替代人类作品的趋势,这实际上缩小了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非常相似,但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制约,制度的特点使其成为人类作品仿冒和抄袭的重灾区。如果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让人们随意使用,势必会降低人工智能投资者和开发者的积极性,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防止其被随意复制和传播,可以激发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热情,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从而产生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实现整个人工智能产业链的良性循环。如果我们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和法律意义及保护,或许能够充分鼓励更多的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更多的智力投资和资本投资。

03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法理逻辑


在人工智能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用一种法律是无法完全解决的。社会是流动的,但法律并不总能反映社会的变化,因此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现出来。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也是人类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标志。


人工智能生成物影响着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预示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时代有着无限的发展可能性。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给人们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肆意破坏了人类现存的生存规则。因此,不能任由其“自由成长、自由放任”,也不能为了刻意迎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声音而肆意解读现有的法律规定。科学技术的发展很难预测,立法总是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面对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我们应该加快建立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制度,维护人类社会正常和谐的生存和发展秩序。


法律的功能不只是定纷止争,它对人的行为也具有指引作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立法,不仅需要作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还需要做价值选择。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可以有多种路径选择。立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在未来的产业化发展的视野下,在考察其生产机制的前提下,回到立法的初衷和目的,考量法律所要保护的价值,比较各种路径的优劣,采纳最能够有效保护各种价值、平衡各相关主体利益、最有利于立法目的实现且逻辑自洽的路径。


责编:岳青植
监制:李红梅


参考资料:

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上海市法学会2.《必读好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报3.《法律专家解读: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谁属》人民网4.《AI写稿也有著作权》人民网5.《立法还需要价值选择》《传媒观察》2022年第五期
往期回顾

人工智能场景创新 拓宽“智慧”边界

社交机器人如何重塑新闻业未来?

网络无边 安全有界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