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上税语 2023-01-19 07:58 发表于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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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还原:夫妻间被认定为转让价较低但有正当理由,其他人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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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
根据工商档案的记载,阿莱德有限的设立过程如下:
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工商局下发“沪名称预核号:0120040521056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上海阿莱德塑业有限公司”。
2004年5月26日,陆志萍、朱红、孙向阳、张京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其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各实际股东出资的相关凭证、相关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阿莱德有限在设立时,陆志萍、孙向阳及张京存在股权代持情形,阿莱德有限设立时真实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各方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方股权代持的原因如下:(1)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张耀华尚在宏大器材任副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领导岗位,潘焕清在宏大器材任助理模具工程师,陆平在宏大器材任行政人员,均不便直接持股,同时考虑到公司实际股东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经陆志萍、张耀华、潘焕清、陆平、翁春立、张力、钱一、朱玉宝一致同意,统一由陆志萍持股;(2)薛伟与孙向阳系夫妻关系,薛伟于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在宏大器材任市场部经理,不便直接持股,因此以孙向阳名义持股;(3)吴靖与张京系夫妻关系,吴靖于阿莱德有限设立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昊元(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塑料部任总经理,不便直接持股,因此以张京名义持股。
2.2007年10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根据工商档案记载,2007年10月25日,阿莱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陆志萍、孙向阳、张京分别将其持有阿莱德有限53%、17%及10%的股权转让给张耀华、薛伟、吴靖。
同日,交易各方就上述股权转让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各方的访谈,确认工商档案记载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及价款支付情况如下:
(1)张耀华已于2006年离开宏大器材,其直接持股已不存在障碍,因此经陆志萍、张耀华、潘焕清、陆平、翁春立、张力、钱一、朱玉宝协商,由张耀华统一持有该等股权。
(2)2004年10月,薛伟已离开宏大器材,因此薛伟与孙向阳协商解除了代持关系。
(3)2004年10月,吴靖已离开上海昊元(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吴靖与张京协商解除了代持关系。
因本次股权转让系代持股权的代持人变更或还原,因此工商档案记载的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的价款各方均未实际支付。2016年10月,经与公司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因股权转让方陆志萍于2014年去世,由陆志萍之子陆晨弘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报了陆志萍2007年的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孙向阳、张京分别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报了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确认,上述股权转让价格较低但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关于“有正当理由”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代持还原及代持变更后,张耀华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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