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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4********0330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湛税二稽 罚 〔2023〕 3 号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经检查,你公司通过个人银行收款方式收取销售收入,部分收入未开具发票、未在账簿上记载,造成少缴税款。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通过出纳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货款金额总计76,078,655.00元,其中2018年收取销售货款金额7,552,327.00元,2019年收取销售货款金额10,583,223.00元,2020年收取销售货款金额22,434,167.00元,2021年收取销售货款金额35,508,938.00元。结合你公司提供的购货发票、出纳的银行流水、外调你公司上游供货商(湛江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和湛江***化肥有限公司)账册资料,核实你公司2018年度营业成本7,283,909.98元,2019年度营业成本10,139,045.42 元,2020年度营业成本21,521,738.06元 ,2021年度营业成本34,136,864.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共219,970.69元(755,232,700÷1.03×3%),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766.99元,少缴增值税217,203.70元(219,970.69-2,766.99),2019年少缴增值税308,249.22元(10,583,223.00÷1.03×3%),2020年少缴增值税222,120.46元(22,434,167.00÷1.01×1%),2021年少缴增值税351,573.65 元(35,508,938.00÷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2011年1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397.95元(219,970.69×7%),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93.69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204.26元(15,397.95-193.69),2019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788.72元(308,249.21×7%×50%),2020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74.20元(222,120.46×7%×50%),2021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05.07元(351,573.65×7%×50%)。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少缴教育费附加6,599.13元(219,970.69×3%)和地方教育附加4,399.42元(219,970.69×2%),2019年少缴教育费附加4,623.73元(308,249.22×3%×50%)和地方教育附加3,082.49元(308,249.22×2%×50%),2020年少缴教育费附加3,331.81元(222,120.46×3%×50%)和地方教育附加2,221.2元(222,120.46×2%×50%),2021年少缴教育费附加5,273.61元(351,573.65×3%×50%)和地方教育附加3,515.74元(351,573.65×2%×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204.98元[(7,332,356.30-7,283,909.98-15,397.95-6,599.13-4,399.42)×50%×20%],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5,871.68元[(10,274,973.78-10,139,045.42-10,788.72-4,623.73-3,082.49)×25%×20%],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3,849.06元[(22,212,046.53-21,521,738.06-7,774.20-3,331.81-2,221.2)×25%×20%],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4,985.14元[(35,157,364.36-34,136,864.30-12,305.07-5,273.61 -3,515.74 )×25%×20%×50%]。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099,147.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6,072.25元和企业所得税税款66,910.86元,定性为偷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606,065.1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49,573.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3,036.1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3,455.43元)。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