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间虚开发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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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一 罚 〔2022〕 75 号
案件名称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1.2019年7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06575172#-06575186#、02764536#-02764545#,合计金额2280754.10元,税额296498.05元,价税合计2577252.15元,上述开具的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2019年7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自己控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进项税额21775.5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3.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册、记账凭证和其他财务资料。
处罚依据 (一)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属于为自己和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其理由如下:在主观上你单位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在明知没有相应买卖行为的情况下,为自己和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存在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R1KX2B
法定代表人姓名 庄***
处罚结果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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