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低价转让实际经营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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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2〕 231 号
案件名称 宁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2022年06月13日,对你单位实施全面检查。依法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告知书》,告知了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检查中采取了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检查存款账户、询问约谈、证据复制等方式。经检查查明宁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提供检测服务收到检测费3550元(含税),检测业务均在2019年12月完成,未开具发票申报收入(证据一、三)。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3349.06元,导致少计销项税款200.94元。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提供检测业务收到检测费600元(含税),检测业务已在2021年12月完成,未开具发票申报收入(证据一、三)。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566.04元,导致少计销项税款33.96元(证据二、三、五)。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49.06元和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6.04元;匿报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证据二、三)。
2.2022年3月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以50000元(价税合计)价格销售一辆于2018年3月购入的路虎揽胜极光19***CC小客车给本单位实际经营人杨***,杨***未向公司支付款项,当月办妥过户手续。路虎揽胜极光1***C小客车2018年购入含税价为520000元,行驶年限为4年,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同期相同类型车市场销售价为133000元(价税合计)。该行为匿报营业收入73451.33元(不含税),导致少计销项税款9548.67元(证据二、三、五)。2022年6月,杨***把这辆汽车市场销售价133000元汇入公司公账(证据七)。
3.经检查,你单位有一名员工工资单上有其名字,但实际经营人杨***个人银行卡没有实际交易记录,未发放工资。你单位2019年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工资费用49500元、办公费900元和福利费2500元;2020年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工资费用66000元和福利费3200元;2021年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工资费用66000元和福利费3600元(证据一、四)。
4.你单位在2022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133651.44元,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133651.44元,造成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9582.63元(证据五)。
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且承诺退回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2NDY2E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实际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9582.63元的100%的罚款,计9582.63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200.94元的50%的罚款,计100.47元。(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2811.25元的50%的罚款,计1405.63元。(4)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4.07元的50%的罚款,计7.04元。合计罚款11095.7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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