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显示存在偷税和主观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超期不追征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9006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11:04: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4401***023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25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房)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接受徐州***皮革有限公司2015年5月15日、2015年8月2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0012481-000142483;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0012478-00012480;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740629-11740631,金额759,335.21元,税额129,086.99元,价税合计888,422.20元。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发票。(详见《接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税款合计129,086.99元已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和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5月抵扣92,424.24元。8月抵扣36,662.75元),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759,335.21元,你单位计入2015年当年成本,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你单位接受徐州***皮革有限公司2015年7月2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1621404-11621406,金额210,843.59元,税额35,843.41元,价税合计246,687.00元。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发票。
上述税款合计35,843.41元已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210,843.59元,你单位计入2015年当年成本,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12份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970,178.80元,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25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1〕7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等资料;(2)你单位注册地业主出具实地的证明;(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资料;(4)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5)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6)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你单位上下游企业状态信息;(7)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申报情况。
二、处理决定
(一)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缴2015年5月增值税92,424.24元、2015年8月增值税72,506.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追缴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6,469.70元、2015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075.4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追缴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2,772.73元、8月教育费附加2,175.18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追缴2015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元1,848.48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450.12元。(详见《应补流转税明细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未有证据显示你单位存在偷税和主观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适用五年追征期且已过追征期,故不再追征你单位:
2015年5月增值税92,424.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69.70元、教育费附加2,772.73元、地方教育附加元1,848.48元;
2015年8月增值税72,506.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75.43元、教育费附加2,175.18元、地方教育附加1,450.12元;
以上不予追征税费合计184,722.04元。(详见《应补流转税明细表》)
(二)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接受的上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970,178.80元。你单位2015年度原纳税调整后所得236,069.2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36,069.21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查补后,应调增你单位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970,178.80元,调增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6,248.01元(236,069.21+970,178.8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06,248.01元(弥补2010年208,581.75元、2012年997,666.26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2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12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