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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精选:月息20%的民间借贷,第一稽查查代扣人,第二稽查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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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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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长市一税稽 罚 〔2023〕 4 号

案件名称 薛某忠-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9年10月1日,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借款300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20%,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1日

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薛某忠向出借人唐某章支付利息630万元。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唐某章收取利息630万元利息,未申报纳税,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环节税费,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薛某忠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2、法院判决书复印件;3、询问笔录及自述材料;4、身份复印件等基础资料及其他证照资料;  5、银行账户流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拟对薛某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7,524.75元处50%罚款,即罚款623,762.38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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