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各地税务部门发布的个人股权转让政策汇编
1、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为方便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后,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查验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后,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个人转让股权依法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查验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小编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登记机关查验与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1)。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于线上查验通过的,个人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免于提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四、本通告事项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略】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5、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3〕2号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6、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23-03-31 17:0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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