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列支后被税局罚款,律所核查后认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国化工 60047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7.28 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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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宿税稽罚[2020]40 号”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及整改情况
2020 年 7 月 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查局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稽罚[2020]40 号),对中元化肥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列支的行为处以罚款 2,000 元。发行人已经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之要求,缴纳了罚款,并采取了将该发票列支金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强化财务部门对发票的审核和监督责任等整改措施,完成了整改。
(2)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
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该项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理由如下:
1、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之规定,中元化肥受到的罚款金额较小,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有权机关已经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23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了证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元化肥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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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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