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离婚案引发的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 90095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15:12: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772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2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从化市***) 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罗***四个私人账户收取的工程款收入共计38,238,799.48元(含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所属期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围防护费、企业所得税。涉及私人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07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02***********2431(卡号:6222**********483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5***********0887(卡号:6217***********9269)和中国银行账户710******432(卡号:6217***********3383)。
经我局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穗税一稽调〔2021〕2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11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罗***与曹***离婚纠纷一案案卷复制件;(2)相关银行交易流水的查询结果;(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纳税申报表;(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处理决定
(一)追征营业税、增值税及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申报纳税收入,应追征营业税513,180.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未申报收入,应追征增值税622,62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5,193.5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教育费附加32,225.79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地方教育附加21,483.86元。
根据《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住宅装饰和装修行业,适用费率0.05%,应追征2014年堤围防护费4,381.51元。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无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资料,难以取证并正确核算,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2014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
对你单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4年度应税收入额为8,906,055.67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为890,605.57元,适用25%的税率,应缴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222,651.3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430.31元,应追征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221,221.08元。
对你单位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5年度应税收入额为6,496,849.10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为649,684.91元,适用25%的税率,应缴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62,421.2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93元,应追征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62,415.30元。
对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6年度应税收入额为5,107,673.91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为510,767.39元,适用25%的税率,应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7,691.8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70.97元,应追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6,620.88元。
对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7年度应税收入额为6,469,757.18元,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为646,975.72元,适用25%的税率,应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61,743.9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08.41元,应追征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61,035.5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无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资料,难以取证并正确核算,同时考虑到你单位原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对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8年度应税收入额为7,031,043.13元,应税所得率8%,应纳税所得额为562,483.45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应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56,248.3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43元,应追征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56,245.9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无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资料,难以取证并正确核算,对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单位2019年度应税收入额为4,114,423.18元,核定其应税所得率8%(你单位所属行业大类为建筑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29,153.85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应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6,457.6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58.21元,应追征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5,799.48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营业税513,180.93元、增值税622,621.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193.51元和企业所得税743,338.1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513,180.93元、增值税622,621.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193.51元、企业所得税743,338.18元、教育费附加32,225.79元、地方教育附加21,483.86元、堤围防护费4,381.51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3〕2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2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第 90096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2 15:10: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772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3〕109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从化市***)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费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通过罗***四个私人账户收取的工程款收入共计38,238,799.48元(含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所属期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营业税513,180.93元、增值税622,621.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193.51元、企业所得税743,338.18元。涉及私人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07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02***********2431(卡号:6222**********483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405***********0887(卡号:6217***********9269)和中国银行账户710******432(卡号:6217***********3383)。
经我局发出《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穗税一稽调〔2021〕2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11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罗***与曹***离婚纠纷一案案卷复制件;(2)相关银行交易流水的查询结果;(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纳税申报表;(4)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3〕7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造成少缴营业税513,180.93元、增值税622,621.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193.51元、企业所得税743,338.18元,对你单位按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合计977,167.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79,167.1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3〕10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3〕10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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