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以“与总包方有诉讼、合同未结算”为由申请延缓土增税清算,税局不采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你单位“***项目”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税二分税通(2022)36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6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证明材料,以“与合作方(总包施工单位)处于诉讼阶段,大部分施工合同未结算,总包结算进度缓慢严重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推进”为由,申请延缓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局认为该主张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对当事人主张不予采纳。
2022年9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二分限改〔2022〕0009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3日前完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2023年4月17日,我局再次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二分限改〔2023〕2号),限你单位于2023年5月2日前完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你单位至今仍未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T7H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T7H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周***
处罚结果 拟处罚款3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7-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7-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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