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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变票补消费税4.1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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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3-08-08 10: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江苏海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因《税务处理决定书》(泰税稽处〔2023〕31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蔡鹏彬、吴勇

联系电话:0523—80198761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7室

处理决定书(海州).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08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稽处〔2023〕31号

江苏海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91564287473B)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开发区寺巷民营工业园)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3月接受盐城大丰丙燕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19552280-19552288,金额合计766563.42元,税额合计84321.98元。上述发票于次月认证一直形成留底税款,未实际抵扣。

2.2016年12月-2018年2月,你单位接受燃料油总吨数合计2214680.093吨,沥青等非消费税应税项目总吨数合计423215.0525吨,开具燃料油总吨数合计2554281.437吨,沥青711.34吨。你单位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沥青等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数量339601.344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344695364.16 升。你单位少申报消费税413634436.9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54410.59元,教育费附加12409033.11元,地方教育附加8272688.74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你单位变票行为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采取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沥青等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数量339601.344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344695364.16 升,应补缴消费税413634436.99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28954410.5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三、五、六条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12409033.11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8272688.74元。

(二)对你单位申报增值税未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行为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2016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339.78元,2017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9.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三、五、六条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2016年10月1859.91元,2017年5月教育费附加509.72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缴2016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239.94元,2017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39.8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因补缴上述税款而调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多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你单位恶意接受盐城大丰丙燕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入进项并形成留抵,请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对此作进项转出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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