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大额现金支付无法说明资金来源,不能提供现金收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罚[2023]45号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9月2日取得盐***建材销售中心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01130,发票号码:01219270-01219275、01219259-01219269、01126522-01126527、01126535票列货物名称为:木方、淤沙、瓜子片,票列金额合计2233689.28元,税额合计67010.72元,价税合计2300700元。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收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7010.72元,同时将票列金额2233689.28元计入了工程成本,并在2020年所得税汇缴时税前扣除了该笔成本。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账册资料、相关工程合同及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得知,你单位于2017年7月承接了***某家纺科技有限厂房及综合楼工程,合同价2886万元,最后一批工程款结算开票在2020年9月。
陈某为该项目承包人,工程的施工及材料的采购都由陈某负责。
2019年下半年你单位账户被法院查封,所有货款是由项目实际承包人陈某个人现金支付(未提供支付凭证复印件,也无法提供确立挂靠关系的相关手续和现金来源的相应证明)。
取得的上述发票是由陈某交由代账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你单位接受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定性:
根据检查情况和目前取得的证据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涉案工程项目的结算明细等用于证明业务真实的证据,上述交易无法认定为有货交易。
同时上述发票所涉业务存在大额现金支付,且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和不能提供现金收据,应认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你单位少缴2020年9月增值税67010.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0.75元,教育费附加2010.32元、地方教育附加1340.21元。
企业所得税查补:你单位2020年度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06577.70元,税率25%,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44.43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33689.28元,需调减本次补缴税款8041.2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6577.7+2233689.28-8041.28)*25%-201644.43=5564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3506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3506
法人证件号码 3****************7
法人姓名 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及列支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分别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额0.6倍的罚款,合计罚款376868.0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8-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8-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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