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状态:进行中 结束日期:2023-08-28 00:00:00 来源:重庆税务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8月28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意见征集系统或者信函方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401121)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支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在清算基准日上季度末前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不含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5%;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中的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预征率为2%。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11年第2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款,《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五款,《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市预征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清算基准日”为清算报告归集清算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日。
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交易价格,并以此确定预征计税依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含税成交价格/(1+增值税征收率)。对于投资、抵债等形式导致不动产转移的行为(不含在建工程转让),应按规定进行预征。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3号)文件要求,于签订合同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建设业主销售房产,土地增值税按2%预征,预征时点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故公告第一条第四款延续了建造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并销售的预征率,其预征时点也继续延至房产竣工并办理过户手续环节。
针对司法拍卖、抵债、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暂时调整为按次申报,清算后转让申报也可参照执行。
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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