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没被核定征收,结果悲剧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一处〔2023〕269号
***(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2M)
我局(所)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至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2021年5月向成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品名:运费,含税销售额10416692.65元;2021年5月开具发票后确认2021年收入10416692.65元,根据支付给承运接单人运费结转2021年成本9854193.76元,但未取得相对应的成本发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作税前调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9854193.76元,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463548.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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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况,尽量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证据,包括不能取得发票的原因说明,银行支付的记录以及同行业利润水平的资料,争取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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