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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企业员工代开发票税前扣除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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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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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3]***

案件名称 ***半导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外包个人为你单位提供了半导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部分人员未按实际情况提供发票,你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员工信息,代开了与实际发生金额相同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属于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20年度开具8份,金额116万元;2021年度开具6份,金额170万元;2022年度开具3份,金额 90万元。2020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74万元,2021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212万元,2022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30万元,2023年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扣除6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半导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JQD82

纳税人识别号 9132***JQD82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蒋***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93517.05元50%罚款计46758.5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12-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1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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