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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你终于7年审完了一个清算案!

真辩君 真辩网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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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姜玉东的代理律师收到了太原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姜玉东对太原市众通物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该案是姜玉东于2013年12月6日向太原中院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太原中院于2014年1月11日受理,至今已经7个年头了,太原中院终于7年审完了一个清算案。


该裁定的结果是驳回了强制清算申请。可是,按照相关规定,强制清算案件在预立案后,法院只能形式审查,只能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裁定受理或者裁定不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是对案件进行的实质审查。这种带有实体性质的裁决,必须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进行第二步实质审查时,如发现已经受理的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清算条件),才有权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程序上是否受理没有裁决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从实体上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正因为太原中院越权对清算事宜进行实体审查,在裁定书中,法院才作出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申请清算的情形;公司财产无法核查;股东结构不明确,无法成立清算组”的荒唐认定。


 1、 曲解法律,故意混同申请清算的情形


太原中院认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认为公司没有启动自行清算的,不能申请强制清算。这是严重曲解法律,将股东可申请清算的前两类情形,故意混同为一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三类情形:(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实践中,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出现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也是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形,这就是上述规定中的情形(一)。众通公司已于2010年6月5日,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便出现了法定解散公司的事由,但众通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属于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姜玉东作为股东,当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众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客观事实,姜玉东已举证证明。众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至今已近9年,这也是客观事实。从举证责任的划分上来看,姜玉东主张众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众通公司对该事实有异议的话,应当举证证明已成立清算组清算,不能将该举证义务强加给姜玉东,道理无需多言。

太原中院要求姜玉东对“公司是否能自行清算及公司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进行证实,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强加给姜玉东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出现了法定清算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至于公司能否自行清算,不是股东的举证责任,而且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客观事实已经表明不能自行清算了,否则股东也不可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而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需要股东举证证明,但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形,一审法院要求姜玉东举证,毫无道理可言。


 2、法院越权代行清算组职责


太原中院认为“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有义务提供公司的账册及相关的重要文件,以协助清算组履行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等职权。姜玉东未能提供,理由是邓尉控制公司,因此无法提供,这与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加之姜玉东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羁押,故本院无法核查公司财产”。显然,一太原中院对姜玉东的强制清算申请在未裁定是否受理前,直接越权代行了清算组的职责,对公司财务资料及财产进行审查,为驳回受理申请,不惜滥用职权,罗织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规定,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提交清算申请书,同时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算事由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股权的有关证据。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还需要提交拖延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具体到本案申请强制清算的举证责任,只要举证被众通公司已吊销,且已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再举证姜玉东是被众通公司的股东,便已完成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太原中院认定“姜玉东有义务提供财务资料”,属于强加给姜玉东的举证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清算组的职权作了详细规定,核查财务资料及公司财产状况,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清算申请后,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进行。在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审查程序中,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代清算组行使职权,否则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该裁定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先认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对相关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后又认定股东有义务提供这些资料。既然是公司保管,为何要求股东提供?众通公司确实被邓尉控制,一直在以公司名义打民事官司、诬告陷害姜玉东,法院应当向邓尉索要财务资料。

财务资料应由公司保管,公司又被邓尉控制,姜玉东自然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姜玉东不能提供财务资料的理由正当合法,却被一审法院以“与其涉嫌隐匿会计凭证、账簿、财物报告相悖”为由,不予采信,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姜玉东被邓尉构陷,公安并未查实,检察院也未起诉该罪名,说明所谓隐匿事实根本不成立,一审法院为驳回受理申请,不惜给姜玉东强加罪名。另外,姜玉东被邓尉构陷羁押,更不能成为众通公司财产无法核查的理由,一审法院为驳回受理申请,随心所欲的胡乱认定。


3、没根据的股权结构不明确


姜玉东受让另一股东申也建的股权后,原工商登记没有变更,但股东结构不会因此不明确,更不可能成为“无法成立清算组的”理由,太原法院为驳回受理申请,偏袒邓尉,强词夺理。首先,清算组能否成立,是清算案件受理之后,第二步程序要解决的问题,案件未受理,考虑为时过早。其次、股东结构明确,不是成立清算组的先决要件,明不明确不影响清算组成立。再次、众通公司现股东非常明确,只有姜玉东和邓尉。


4、必须追责


合议庭成员恶意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了及其荒唐、严重错误的裁定,必须对合议庭成员段雪丽等人追责。

图:段雪丽法官

裁定书认定“姜玉东对公司股东、财产以及是否出现清算事由均无法证实,因太原众通公司清算条件尚不具备,本院予以驳回”,显然是恶意歪曲事实。姜玉东对自己的股东身份提交了工商档案资料,又对股东的变化(已由登记的三人变为二人)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还提供了公司吊销后至今9年未进行清算的工商档案资料,都在卷可查,怎么成了姜玉东无法证实了呢?难道这些证据都是废纸吗?至于财产方面,姜玉东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而且也不是现阶段一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只能待清算申请受理后,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财产进行核查,如果却无财产可分配,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清算。一审裁定书委屈事实、颠倒黑白。

 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所适用的法律是法院应当受理的法律依据,而非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最关键的是,姜玉东的申请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的规定,众通公司被吊销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姜玉东作为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争议,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受理。一审法院适用应当受理的条文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没有比这更荒唐的裁定了。

可见,太原中院主审法官段雪丽完全丧失了一名法官应有的客观公正立场,故意拖延审查,7年未审完一个清算案件,可谓无法无天。段雪丽声称因邓尉身体原因导致本案久拖未决,然而,最近两次召开听证会,没见邓尉的身影,众通公司也只是提交了书面材料,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法院也能作出裁定。事实证明,无论邓尉有病还是装病,都与该案的及时处理没有关联,一审合议庭成员必须对这7年的违法程序负责。

在此之前,姜玉东代理人申请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要求追究段雪丽法律责任,刚刚收到了太原市检察院的通知,告知代理律师已经向太原中院提出检察建议,现段雪丽法官又枉法做出了驳回姜申请的裁定,姜玉东及代理律师将控告到底,必须让枉法者对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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