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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们,你不说我不说,他们替我们说

9号女杀手 巨鹿路9号女嘉宾 2022-05-19
写在前面

妇女权益保障法案征求意见还剩今天最后一天。


这篇文章会分为三个部分:


一,他们在替我们说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案征求意见这件事,重要在哪里?

三,该怎么说怎么做?


“一个法条,就是一个人的一生。”


希望所有女孩儿们真正行动起来,填完这个表最多只需要15分钟,可这15分钟,却有可能真正改变无数女孩的人生。



他们在替我们说



微博已经有男性大v集中组织男性去提交建议,他们反对的问题如下:


一,女性不应该拥有“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二,丧偶妇女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和丈夫去世构成因果关系,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可继承遗产。理由是可能出现间接或直接杀害丈夫的妻子而获益的情况。



三,性骚扰不应该重新定义,否则“只要女的愿意整你就是性骚扰”。



四,妇联可提出修改意见但不能直接参与法律修改,妇联的权力侵害到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当我们闭口不言的时候,已经有人替我们先一步反对。



重要在哪里


今年的《修订草案》呈现了六个新要点,每一点都切关女性的权益。


一、首次对“歧视妇女”作出明确法律定义

这一次的《修订草案》,参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和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即“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二、“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提升至法律层面

这一次的《修订草案》,建立了 “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制度。这样,一方面将法律也纳入评估范围,另一方面将政策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使得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健全。


三、“妇女协商议事”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四、落实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男女平等

这一次的《修订草案》中,新增“妇女参与协商议事”条文,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


四、落实农村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

这一次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村民自治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在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时,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增加了“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规定。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其相关权益方面保障力度。


五、完善人格权益保障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将“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类型,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近年来,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呈现出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迷信、精神控制等残害妇女的规定,还增加了禁止出卖、非法送养女婴的规定,是对《民法典》所列举的人格权的必要补充。


六、性骚扰的界定、预防和制止措施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中,女性仍然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修订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新增了学校针对女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保障青少年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义务,明确规定接受投诉的主体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何种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鼓励受害妇女积极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该怎么说怎么做?


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征求意见中,填写入口: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fd9859b01803fa7fcf65df5

(可以直接点击进入)


看到这个页面后填写信息,然后点「进入」。



进入后会看到这样一个页面。



看到这个页面后,就像图中这样,在「提出意见」里填入你想说的话。


关于「提出意见」,卡卡荷光(微博:卡卡荷光)和千千静听(公众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都整理得很好,以下文字是我再次整理的一个集合:


注意⚠️:


不要复制粘贴!!!请在以下建议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一点建议,大白话也可以,否则可能会被系统认为是机刷判为无效。


【以下文字供参考】


第二条 

建议修改为: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九条 

建议明确男女平等评估应至少包括男女新生儿性别比例、男女升学率、就业率、失业率、医疗卫生开支比例、家庭财产继承情况、宅基地财产权等。建议定期公布各地男女平等评估结果,并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排名倒数地区应向上级人民政府述职。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促进性别平等社会意识。各界媒体工作者、自媒体不得发布女性当事人隐私信息以及照片、不得以贬低女性、以色情低俗标题作为流量吸引工具(如病媛、女司机、小红楼等)。通过偷拍(如N号房)等获取不当牟利,应参照财物偷窃等申请刑事介入。规范麻醉药品、针孔摄像头采买,需实名登记并列明用途。


第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成员中,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比例。妇女成员比例应不低于50%。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培养并逐步提高女性管理者的比例。


第二十条 

建议修改为: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人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 

侵犯妇女人身自由,缺少相应罚则。


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侵犯人格尊严,缺少相应罚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议增加拐卖妇女买卖同责、追溯时限应以侵害行为终止之日起算。禁止“阴婚”等封建迷信行为、禁止买卖女性遗体,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处罚。建立被拐卖妇女救助体系、受害女性婚姻关系应视为无效。


第二款 建议性别选择、商业代孕机构,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处罚,市场监督局应给予吊销执照、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禁止以宗教、传统文化、女德等名义歧视、残害女性、损害女性的人格尊严。


建议增加:设计、生产涉及人身安全产品(如汽车安全气囊、药品疫苗研发等)和劳保用品的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妇女生理及使用特点,并相应开展相应产品安全性测试。为提高生殖健康水平,鼓励各地区设置自助卫生巾发放机。


.第二十四条 

建议修改为: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健康、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机构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定期排查,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协调、督促作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五条 

建议保留原条文“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照护职责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由于具备重复犯罪、多次犯罪的特定,建议引进电子脚链和化学阉割。对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应提高至18岁。父母无权介入未成年人婚姻,如为获取彩礼而将未成年人“出嫁”,应视同拐卖。


第二十九条 

建议网络平台应对其内容承担相应的审核职责,包括侮辱女性的不雅用语、侮辱女性人格的内容、视频、直播等。对严重侵犯女性的事件,平台除了锁定账户等、应承担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职责。(如医生直播女病人手术隐私事件)


第三十一条 

恶性事件不得以“感情纠纷、家庭暴力对社会威胁较低“为由,降低加害人刑责。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建议全国有计划推广无痛分娩。

建议增加伴随暴力协迫的婚内性行为导致妇女身心伤害,为婚内强*奸。


第三十六条 

建议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合理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性别友善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合理比例配建男女公共厕所、性别友善厕所和母婴室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鼓励和推进男女平等教育,将男女平等教育纳入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课程,改变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


第三十八条 鼓励学校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置女性教育发展助学金、奖学金、女校,以激励和鼓励女性未成年人及家庭重视文化教育。


第三十九条: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以及有权审批机构。


第四十二条 

建议修改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男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五条 

建议修改为: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用工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建议修改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男女同长产假,促进鼓励男性参与并承担家庭事务。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设置非营利性托儿服务,并将其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十四条

建议修改为:国家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不因婚姻、用工等状况而区别对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六条 

建议修改为: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建议修改为: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再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纠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

国家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五条 

建议设置结婚冷静期。鼓励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体检。民政部门应有权获取预登记结婚人士的疾控中心和犯罪记录,患有不适合结婚的遗传病、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等)以及犯罪记录(包括行政拘留、醉驾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记录),应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对双方尽告之义务。


第六十六条 

鼓励婚前家庭婚姻教育。


第六十九条 

未取得配偶知情同意的婚姻内债务,应视为债权人单方所有。在离婚争议期间,不得使用隐匿、转移未成年等手段,使女方实质丧失监护权利。离婚争议期间,如发生家庭暴力等行为,公安机关受理后,民政部门应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受害妇女离婚请求,酌情缩短离婚冷静期。男女均拥有平等冠性权。父母离婚后,子女若需要修改姓氏,仅需本人及一方监护人同意即可。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制定相应措施(如长丰县奖励随母姓),以促进男女性别比例。


第七十条 

建议修改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七十四条 

建议“同居”、“离婚”、“单身生育”等情形下,从母婴利益出发,以及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女性应享有优先抚养权。


第八十条  进一步明确“众多”所指集体人数,使检察机关能依法受理。如三人以上,或受害人数达到机构、团体的X%。


第九章 

法律责任整体而言,处罚偏轻。对性骚扰、用工歧视、非法性别鉴定、代孕等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和行为,仅批评教育、训诫、吊销营业执照等难以形成威慑。


第八十二条 

建议修改为:将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的,受侵害妇女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将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于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仅行政处罚不能充分反应网络时代的造谣和传播造成的名誉极大影响。建议增加:严重贬损妇女人格、建议参照“杭州快递代收店主造谣事件”,由检察机关发起公诉。


第八十七条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跟踪、收集个人信息等),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无效,并影响当事人日常生活及人身安全的(公开私密照片、人身威胁、非法入室等),应依法进一步升级控制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第八十八条 

建议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写在最后


卡卡荷光说:“一个法条,就是一个人的一生。”


希望所有女孩儿们真正行动起来,填完这个表最多只需要15分钟,可这15分钟,却有可能真正改变无数女孩的人生。


不要把世界让给他们,至少,要让我们自己说出我们想要什么。这不仅是为我们自己争取,更是在为我们所有人的未来争取!



参考文章: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呼之欲出,六大亮点全面解读修订草案!——陕西西安雁塔妇联

*千千建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卡卡荷光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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