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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大家都信“加班怼领导”乌龙事件,病态“加班文化”何时休?

李艳霄 浙商杂志
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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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子总算落地!警方通报了“网传中电科加班事件”的调查结果。



连日来,“清明节强制加班,员工怒怼领导”一事持续引发网络热议。4月7日晚,靴子总算落地。警方通报称,经初查,该消息系陈某龙发布,此人从未有中国电科下属单位及关联企业从业经历。因此前向中国电科求职未被录用,心生不满,故捏造不实信息。



一出大戏虽以乌龙落幕,但全网打工人苦病态“加班文化”久矣的确是真实存在的,正如某网友在相关词条下方犀利评论,“其实很多人关心的并不是这个公司,而是这种普遍加班现象引起的共鸣。



三问“加班文化” 


就在昨天上午,杭州某公司设“早晚鸟”奖话题也冲上热搜,为了拿到早鸟奖金4000元,有员工甚至凌晨5点就到了公司。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奖励制度让人们观点出现了分歧。


一方认为并非强制,无可厚非,笔者身边也有小伙伴表示,“钱给到位,加班就没问题”,毕竟的确有人需要时间,有人需要钱,各取所需;声量更高的一方则痛斥这种“内卷”,还有网友人间清醒地点出——二桃杀三士:“只奖励一个人,却可以让一堆人卷。”何尝不也是一种病态“加班文化”?


这也牵出一连串疑惑,企业真的需要员工如此高强度的加班吗?长时间的加班真的意味着更高效的工作吗?老板真的这么喜欢看员工加班吗?


如果高强度的加班是业务发展必需,何不再多招些员工呢?诚然,同样的工作量,一位员工工资与其加班工资的总和,大概率小于再招一位员工的支出,这笔账,老板都会算。然而,就像弹簧被长时间拉得太长是会失去弹性甚至断裂的,员工的承受能力也有极限,倘若因此离职,人才“从0开始”的再招聘与培养,又需要多少花费呢?恐怕还需再打打算盘。


而且,长时间的加班对于高效工作而言,是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企业应当是最善用结果导向与效率导向的,与其将注意力放在思考如何让员工“自愿”加班上,不如多关注投入产出比。


更重要的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享有休假权(部分不能间断的特殊行业等有例外情况)。对于加班,更加明确除非特定的紧急情况,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隐形化 破局关键何在?

诚然,注定有岗位需要负重前行,军人需要保家卫国、警察需要护佑平安、医生需要救死扶伤、记者需要担当道义……民营企业之中也需要有人为中国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但仅拼个形式的加班大可不必,超出法律规定加班时间的企业更是得敲一敲警钟。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发生过度或强制加班违法行为后,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相关话题下有一则投票,问题是:“你能接受多长时间的加班?”其中,有26.7万人选择“不能接受加班”,占比高达72.95%,但评论区却一面倒都是加班人的苦水。一条高热留言这样说:“领导不明着说加班,然后一到晚上就开会,你有辙吗?”引得一片共鸣。


如今,时代已经变化,加班不再能够如从前般,简单看车间灯亮起来,工厂机器开起来就能判断,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裁判中,加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在劳动者,很多单位可能通过不考勤的加班、加班审批制度等规避,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无法主张加班费。”相对于大量的企业及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力量比较薄弱,当违法成本很低甚至无成本时,违法行为就会更加普遍。


如何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或许这才是如何破局的关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建议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严厉惩处超时加班以及对超时加班举报者的打击报复;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优化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发挥工会的作用,由工会代替劳动者来督促用人单位。


一则仅凭单个人捏造的信息就能在短短几日内引得如此关注,是造谣者高明,还是社会实在苦病态“加班文化”久矣?人心自有判断。当问题摆到台面上,愿建议能够被听见,愿措施能够更有力,愿“屡禁不止”的故事能有一个句号。


结尾,灵魂一问,此时此刻,你在加班吗?我期待一个否定的答案,毕竟,春光正好,我们都该看到西子湖畔木香花开,风筝试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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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浙商》全媒体中心 李艳霄

编辑丨徐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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