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在对《条例》的具体解读提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8月14日,浙江上市公司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方能斌近日已被洛阳市西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并立案调查。
当天,大胜达公司股票遭遇跌停,周四开盘后也有较大幅度下挫。
《浙商》杂志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大胜达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感谢关心,已经在处理,配合调查,相信没大问题的。”
尽管大胜达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目前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均正常履职,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正常。
即使对于管理层架构相对完善的上市公司来说,高管遭遇留置与立案调查,仍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决策效率问题,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
涉及企业家的案件处理,如何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企业是经济社会中的最小细胞,企业家的身后还有无数员工。这或许是涉企案件的特殊之处。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在对《条例》的具体解读提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均显示,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在依法从宽的同时,督促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瑞江向《浙商》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换言之,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不逮捕。因此,企业家涉嫌贿赂犯罪或者经济犯罪,只要是法定刑不超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有可能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办案机关认为涉案企业家有羁押的必要,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可以为涉案企业家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他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家因为涉嫌商业贿赂、经济犯罪而被异地监委留置或者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羁押的情况比较常见。需要警惕的是,个别办案机关在证据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没有留置、羁押必要的情况下,对企业家进行立案、留置或者羁押,导致企业遭受巨额损失,未能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涉及企业家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办案、慎重羁押”的原则,尽力避免“办一个案件,毁一个企业”的后果。浙商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浙江中南集团董事局主席吴建荣也表示,民营企业家倘若是涉及经营类的案件,往往对社会危害性较为有限。在配合调查的前提下,许多案件通过非强制性措施,即能维护法律尊严,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不影响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一切讨论的前提,依然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慎用强制措施”并不是营造民营企业家“高人一等”的局面,亦不是授予“免死金牌”,放任违法犯罪。通过“慎用强制措施”减少办案过程中对企业不必要的伤害,以善意文明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绝不姑息,维护守法经营者权利,亦是另一种层面对于营商环境的保护。企业与企业家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民营经济的信心与积极性同样需要实践来提振。有行业内人士称,过去,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不同的司法机关“抢管辖权”、各地司法机关轮番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财产等事件,社会反响较差。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各办案机关应当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严格依法办案之外,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明确的监督职能,畅通投诉维权渠道,确保办案机关的调查、侦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截至2024年5月底,我国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45万户,占所有经营主体的比例从进一步增长为96.4%。在保障就业、促进经济、科技创新等方面,民营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要飞得“规矩”,离不开透明、公开的法律实践来约束。民营企业要飞得“活泼”,离不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来激励。
文丨《浙商》全媒体中心见习记者 章一琛 主笔 孙岚
编辑丨施晓艳
审核|余广珠、姚恩育
监制|冯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