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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反腐败?

赵原野 鹰眼观天涯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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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一般指由经济社会发展而引起的公职人员在职位上作风不正、行为不正而引起的政治和社会问题。
不管在哪里,腐败都会导致社会风气腐化,人际关系冷漠,官官相护、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泛滥,以及社会矛盾激化,贫富悬殊

腐败产生结党营私、贪污枉法,颠倒黑白、徇私枉法、过度暴力执法、漠视或侵害弱势群体利益。

虽然说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但依照通行衡量腐败程度的国际标准,当今世界约有10%的国家腐败水平最低,美国即名列其中。

但美国历史上也曾腐败丛生,触目惊心。

在1840年前后,1857至1861年间,以及1870年代,是美国腐败现象的三次高发时期,当时的腐败泛滥成灾。

美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收买型腐败。在三个高峰期内,政治机器制造出的腐败归为行政、司法、立法腐败三种类型。

主要包括:分配公共职位、偷窃国库、泄漏与利用内部信息、在政府采购中巧取豪夺、违规出让特许经营权、实施弹性管制,影响并操纵法官的选派、把持法官席位的任命权、行贿干涉判案过程,控制议会选举和操纵立法程序。

那么,美国是如何反腐败并做到有效治理的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反腐败的:法律的惩罚、公检法的查处、党派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新闻媒体的披露、公共力量的监督。

一是健全法律和司法体系。

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

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不仅设计严密,系统配套,而且操作性很强,可钻的漏洞不多。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事先预防胜于事后惩罚,利益冲突的出现经常是官员腐败的前奏,只要防止和消除官员处理公共事务中可能存在的个人利益,就可能有效阻断腐败。

美国的政府道德法案和许多重要的反腐败法律制度,就是基于这一理念而安排设计的,具有较强的治本作用。

美国的《基本利益冲突法》是一项刑事法律,该法不仅适用于政府官员,而且适用于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和经济合伙人。

比如,一个政府官员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他若因公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就构成利益冲突。再如,一官员的配偶在某公司工作,该官员在政府与该公司的交易中就必须申请回避,否则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美国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申报内容主要有家庭财产和本人收入,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入情况,债务情况等。

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主要不是追溯官员是怎么积累财富的,而主要看他是否有利益冲突,如在哪些企业有投资和股份,是否影响公正施政。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只要存在利益冲突,哪怕一美元的交易,都应视为腐败行为。

二是监督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机构各自独立。

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

美国1978年制定了《监察长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独立机构设监察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本部门公务员的欺诈、滥用职权、浪费等行为。

监察长办公室不干涉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主要是开展监督。监察长办公室有调查权和建议权,但没有处分权。监察长办公室的工作情况对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在美国,建立联邦政府的道德标准被看作是反腐败的主要措施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事先预防,而不是事后惩罚。

依据美国《政府道德法》,1978年联邦政府设立了道德署。道德署直属总统领导,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署长由总统任命,由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不受总统任期影响和党派干预。

道德署主管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主要职能有财产检查、咨询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等。

严格的官员道德准则和健全的政府道德机构,增强了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也起到了预防违纪违法的作用。

而根据《预算和会计法》,美国成立了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适用的监督审查。

联邦刑事机构中承担反腐败大任的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BI)。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并且法律上可以调查任何人。

FBI进行反腐败调查时的绝招,叫“死叮(sting)战术”。说白了简单的很,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三是势均力敌的党派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并形成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客观上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常意义上讲,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发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不能从现行制度中受益、却试图以改革为旗号重新确立权力分配机制的利益集团。

政治上的竞争以及支配政治竞争的强大利益集团,使他们均产生了以腐败罪名指控反对派或潜在挑战者的动机,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政治利益的冲突也会激励法官严厉处罚政治对手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

新兴经济利益集团(比如制造商)的崛起和壮大,大大加快了美国反腐败进程。

四是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19世纪末,美国新闻媒体在财政上逐步脱离对政治机器的依附,不再是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独立性日益增强。

独立的、奉行新闻自由原则的媒体力量崛起对腐败形成了有力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

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

美国媒体为了利用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吸引读者,总是特别注意搜寻政府管理不善、官员腐败渎职等事例加以揭露和批评,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五是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

公共监督力量主要指由公民自身或宗教领袖等组成的具有意愿、且敢于直面谴责腐败的社会群体。

美国国会十分重视动员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监督。198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者组织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向司法部举报自己所知道的违法行为,并将从违法者缴纳的赔款或者罚款中得到一定数目的奖励。

美国甚至在国防领域也引入公民监督机制。举报热线电话也是公民积极参与反腐监督的途径。

另外,举报奖励制度在美国行之多年,以“重奖之下必有勇夫”的原则制定奖励规定,大多是根据罚款、和解款及没收款的总金额按比例提成;也可以由举报者直接向被举报人提起法律诉讼,如果胜诉,获得的罚款或赔偿金可以全部归举报者所有。

在美国历史上,布拉德利·比肯费尔德是获得举报奖金最多的人之一,他原本是瑞银集团(UBS)的高级雇员,他在2007年向联邦政府举报瑞银集团帮助美国客户逃税的内幕,2012年9月国税局发给他1.04亿美元的奖金,该笔奖金是国税局按收回4亿美元逃税款并从中提取26%的钱计算的。

除了用重奖鼓励举报者外,保护举报者不受打击报复也是举报制度的重点,1989年国会通过的《举报者保护法》特别保护联邦雇员举报联邦机构不当行为时免遭报复打击,该法也被广泛引用到其他领域,包括私人公司企业。

《举报者保护法》规定没有经过举报者同意,接受举报的机构不得对外公布举报者姓名,一旦发现举报者有受到打击迫害的情形,相关机构应该加以调查,美国特别顾问办公室就是专门负责此类调查的机构之一。

总之,美国的反腐败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反腐败机构既分权制衡又分工协作。

表面上看,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实际上,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错误决策;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可以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这样一来,从长期看,在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情况下决策效率更高。

另外,灵活的方式方法也降低了反腐败成本。

美国在反腐败司法实践中奉行“民事优先”的原则,处理腐败案件总是“先民事、后刑事”,“能民事、不刑事”。

同时,还广泛运用控辩交易、庭外和解的做法,即检察官和其他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通过谈判达成认罪协议,只要当事人配合调查,主动交待并说清问题,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于起诉。

美国专栏作家沃尔特·李普曼有句名言:“腐败史即改革史。”从腐败行为被揭露、贪官被判刑,到新法的制定、新政的实施,每一阶段都体现出一种改革、一种进步,从而使法律更趋严密,政策更加成熟,贪腐也更加困难,贪官也更加如过街老鼠。

美国官场的腐案,案值一般不太大,很少过千万美元,而为了查处贪腐案,政府往往不惜血本。执法机关"抓早抓小",避免了官员本人陷入"万劫不复"。

美国反腐败历程告诉我们,腐败并不可怕,丑闻和危机常常可以成为改革的催化剂,促进反腐廉政体系“与时俱进”地不断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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