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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拿《宪法》抗议的刘少奇

赵原野 鹰眼观天涯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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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生于湖南省宁乡县,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理论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是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刘少奇受到错误的批判,并遭到政治陷害和人身摧残。
1967年4月,刘少奇开始被揪斗,受到人身迫害。
1967年8月5日,红卫兵对刘少奇进行了残酷的批斗。
据称,刘少奇被批斗后押回办公室,他虽疲惫已极,但余怒未消。
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正抗议说: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
然而,不仅没有人理会刘少奇的抗议,反而迫害进一步升级。
在最艰难的时刻,刘少奇仍然向中央建议“尽早结束‘文化大革命’,使国家少受损失”,并坚信“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不幸的是,1969年11月12日6时45分,刘少奇不幸蒙冤致死于河南开封。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为恢复刘少奇的名誉作了专门的决定。



那么,作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为什么也会遭受迫害?或者说,宪法为什么不能保护他这个国家主席?

答案是,文化大革命对国家法制的破坏。

刘少奇曾经说过这么一段话:“个人利益、暂时利益是要照顾的,但在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有矛盾时,就要把暂时的、个人的利益牺牲一些,有时就要吃些亏,这就叫有远见,有理想。”

由此可见,刘少奇是认同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这也是那一代革命者的普遍理想与追求。

刘少奇曾经强调:“一切党员必须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参加党所领导的革命运动,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对于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必须进行斗争。”

刘少奇同志是新中国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创立者之一。他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持起草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为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作出了奠基性贡献。

1954年,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1959年4月,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

虽然建国以后制定了宪法等一系列法律,刘少奇也主持、参与了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完善,但如何认识和利用法律,第一代领导人却有着自己的“解释”。

比如在1955年1月间,刘少奇曾经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1955年7月间,刘少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

但他接着说: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

类似这种指示和讲话有很多。这充分说明,刘少奇同许多领导人一样,都是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看待法律和法制的。在他们看来,法律仅仅是用来对付敌人的工具。为了所谓斗争和革命,一切法律规定都可以抛弃。

既然如此,为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了同“反革命头子”刘少奇斗争,红卫兵小将们,也就可以不用讲什么宪法和法律了。

至此,宪法也就轻而易举地遭到破坏,从而被“造反派”视为一堆废纸。

所以,尊重宪法、尊重法制,是保障所有人的一道屏障。否则,谁也不能保证自己不会遭到“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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