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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临时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及业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和《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医保〔2020〕4号)相关要求,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部分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及业务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30日至4月30日,为减少患者就医次数,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定点医疗机构可临时为大慢病患者开具最长三个月的大慢病外配处方,患者1月份处方可以延用至4月底(包括国家谈判抗癌药等高值药品、门诊统筹、门诊“两病”处方)。
二、医疗保障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以扩大到具有食药监械、药管械、械注准、械注进、械备注册号的医疗器械;具有卫消证字号的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里,消毒剂、消毒器械分类中的消毒剂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分类中属于抗(抑)菌制剂类的消毒产品。
三、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疫情防护用品,批发、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
四、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在一个月有效期基础上延长至6月底,对患有肿瘤和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需连续、多次治疗的要求不变。
五、疑似或确认的新冠肺炎患者临时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即参即享。参保欠费的,补交保费后立即享受待遇。
六、参保人员可预约办理非必须当面办理的各项医保业务,市医保中心要主动公布预约事项和预约方式,为参保人员开展预约办理服务。确须特事特办的事项,需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