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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020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通报

农法学用
2024-09-15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辖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
二、抽查内容
一是小麦用药专项抽查,在市场上抽查已在小麦上登记的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二是常规抽查,主要抽查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的农药产品、往年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企业的产品,应将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等作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应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全省共抽查样品80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三、抽查方式
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一)交叉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各市农药检定或监管机构人员,对各地开展交叉抽查。
(二)例行抽查。由各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抽查任务,自行组织抽查。
(三)重点抽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产品组织重点抽查,对农业农村部2020年通报中标称我省不合格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抽查全覆盖。
各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农药抽查对象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样人员。交叉抽查和重点抽查对象由省、市共同随机抽取,例行抽查对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一级)随机抽取。
四、抽查时间和要求
(一)抽查时间。小麦用药专项抽查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常规抽查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期或农药使用销售旺季进行,考虑到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承担区域农药风险监测中心项目建设工作,下半年要进行实验室改造,今年的全部抽样任务应当于4月30日前完成。
(二)抽样要求。现场抽查,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情况。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经营者抽样的,应查验经营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样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检测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生产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者又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者按涉嫌经营假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和质量判定。各地将抽查样品统一交省农药检定所,由省农药检定所交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进行检验。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21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见附件4)执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检验质量不合格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生产产品。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省农药产品品种多、应用广,抓好农药质量对于实现稳产保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二)精心组织。农药监督抽查旨在发现问题,加强监管,其监督抽查合格率不作为考核各市农药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市要把加强监督抽查、抓好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作为农药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监督抽查工作,可将本地农药监管工作需要与完成省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地抽查,使抽查结果利用效果最大化。
(三)检打联动。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线索,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各市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全省互联互动。
(四)信息报送。各市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查处结果及时报省农药检定所(格式见附件6)。
联系人:于辉  
电  话:0531-81608131
邮  箱:shandongyaojiansuo@shandong.cn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鲁农药检字〔2019〕2号】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核心提示: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9〕1号)要求,2019年3月至7月,我厅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19〕1号)要求,2019年3月至7月,我厅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通报共有415个批次的农药产品,涉及江苏、河北、河南、天津、江西、陕西、四川、山东等19个省(自治区)的252家农药生产企业和我省15市289家农药经营单位。监督抽查范围包括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市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被抽查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品种,企业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部省监督抽查结果,突出涉嫌存在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品种。

  二、抽查结果

  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抽取的415个农药产品中,合格产品396个,合格率为95.4%。不合格产品19个,不合格率为4.5%,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18个,占抽查产品总数的4.4%,占不合格产品的94.79%(见附件1)。

  三、存在问题

  从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存在以下三种主要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4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1.0%。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产品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14个,占不合格产品的73.7%。其中添加高毒农药的1个,占7.2%,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13个,占92.8%。

  (三)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或高于标准指标要求的1个,占不合格产品的5.3%。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核查。对发现有问题的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时按照销售台账收回已销售产品。

  (二)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对违规经营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查处,严格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一查到底,防止违规经营行为再次发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或不予核发)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吊销(或不予核发)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对于涉嫌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强化禁限用农药监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持续保持对禁限用农药监管的高压态势,认真排查农药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请相关市于2019年11月底前将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药检定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于辉

  联系电话:0531-81608131

  邮    箱:shandongyaojiansuo@shandong.cn

  附件:1. 山东省2019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  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8月20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鲁农药检字〔2020〕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鲁农药检字〔2020〕3号),采取专项交叉抽查、例行抽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通报共有1000个批次的农药产品,涉及江苏、陕西、河南、安徽等23个省(市、自治区)的507家农药生产企业和省内369家农药经营单位。监督抽查范围包括农药市场和生产企业,市场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确定被抽查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品种,企业抽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和我省监督抽查结果,重点抽查涉嫌存在问题的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品种。

二、抽查结果

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抽取的1000个农药产品中,合格产品984个,不合格产品16个,合格率为98.4%。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9个,占抽查产品总数的0.9%(见附件1)。

三、存在问题

从检测情况来看,质量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或高于标准指标要求的产品7个,占不合格产品的43.8%。

(二)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9个,占不合格产品的56.3%。

(三)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产品7个,占不合格产品的43.8%。其中添加百草枯的1个,占14.3%,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6个,占85.7%。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各地要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认真核查,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有问题的产品,并按照销售台账收回已销售产品。

(二)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各地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严格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防止违规经营行为再次发生;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或不予核发)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三)强化禁限用农药监管。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监管理念,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保持对禁限用农药监管的高压态势,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市于2021年4月底前将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农药检定所(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于辉

联系电话:0531-81608131

邮箱:shandongyaojiansuo@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山东省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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