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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现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的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目的就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决定”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林草局要求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通知提出,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药用野生动物等级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一级(珍贵)、二级(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品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查询确认,一级品种主要有梅花鹿、羚羊角等、二级品种主要有马鹿、穿山甲、熊胆等、三有品种主要有乌梢蛇、壁虎、蛤蚧、金钱白花蛇、刺猬皮等。3月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物种管理。药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专用标识是指《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持营利用批件向国家林业局申请。目前只有部分“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使用专用标识,具体品种可在中国野生动植物标识和标记中心官网查询确认。)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药用野生动物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