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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三少年杀人案被核准追诉!非全国首例。从本案,看法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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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厚大在线


核准追诉!4月8日,备受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迎来突破性进展,据河北省检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检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距离案发不到一个月时间,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终于迎来突破性的程序进展,具体司法正在回应社会对于极端恶性犯罪案件的强烈关切。犯下滔天罪行的低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追究,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果。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次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归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办理,10日后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就在邯郸案被提请核准追诉同期,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院检察长应勇率队在宁夏调研期间,曾就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表态,一则简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这也与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核准追诉形成某种呼应。

透过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核准追诉,公众可能也是首次藉由公开信息了解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具体推进流程。此前不久,媒体报道细节透露甘肃定西某13岁未成年人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案“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而据河北省检公号此番发布的专家解读显示,从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不过从公众视野来看,甘肃定西以及河北邯郸两案的被核准追诉依然具有相当的里程碑价值。

看得见的正义,必须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不仅指程序正义上的公开透明,也指向对个案实体结果的公众知情,这本身就是在推动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典型个案实践让更多的社会大众知道并且熟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程序,不仅是最好的普法,也是办案机关以案释法的本分所在。

法律条款从立法到实践,需要扎实有效的程序落地、个案实践,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哪怕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的首次实践,也依然具有公共传播层面的首案价值,因为邯郸案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低龄再也不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免罪金牌”的信念会在更大范围和深度上得以强化,因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也因为法治精神在个案中的显现更有光泽。

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是在给社会一个强烈的信号,法律对严重恶性犯罪的惩处,不会因为嫌疑人的年龄而有天壤之别。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的设定和适用也表明,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程序上的严谨与态度上的严肃并行不悖。而事实上,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极端恶性犯罪,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之间从来没有冲突,恰恰相反,对前者的金刚怒目,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包括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在内,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有希望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仅完善和优化最高检核准程序的细节,强化法定时限意识,同时对案件的后续追诉、审理,司法程序的推进也是反复不断的试水和示范,同时给深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群体以应有的制度安慰,给现实场景中的社会治理、案件办理以具体指引,也给仍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的失足未成年人以警醒。

法律不会再纵容所谓“小恶魔”的无知无畏、横行霸道,必让恶行尝到恶果,必让正义得以伸张。

【以上内容来源:南方都市报】


什么是“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后,案件如何推进?


公安、检察、法院会怎样做?

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司法机关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逐步推进。

经核准追诉后,公安机关会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在案件侦查阶段将会进一步调查案情、固定证据,以及进行呈请逮捕等工作。在侦查期限届满后,将会把前期固定的证据材料结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如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移送法院起诉的条件,则将会依法向法院移送起诉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核准追诉不是首例,具有怎样的意义?


这起案件的追诉不是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例。此前,13岁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的案件已被公诉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化,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实际提高,对于特定的严重犯罪,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所认知。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在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起案件核准追诉,一方面是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行使的最后保护权,即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任何主体无权追究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核准追诉对从个案中引导我国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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