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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焚烧秸秆会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且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再利用,努力成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全旗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根茬、田间地头杂草、垃圾(含农膜)、林下树木附植物及枯枝、枯叶等。

二、全旗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各苏木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严格管控、打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农作物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大种植合作社、种植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树立生态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坚决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做到“不烧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同时,积极通过秸秆还田肥料化、生活燃料能源化、牲畜饲料化等方式,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有效消化秸秆。

四、将农牧民秸秆禁烧与我旗制定出台的农牧业相关补贴及优惠政策挂钩。凡违反秸秆禁烧相关规定的,一律取消享受旗“金牛富农”项目中“托管代养”、“入园养殖”以及参与“新牛人”培育资格,取消享受旗创建农牧业高标准生产经营示范基地中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绿色标准化生产以及改棚改圈改饲喂方式补贴等资格,取消享受旗种业产业园建设中有关参与种子基地建设补贴资格。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检举秸秆焚烧行为,并为提供信息者和举报人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达拉特旗分局 12369

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   0477—5773172

达拉特旗农牧局  0477—5219347

达拉特旗应急管理局  0477—5213456

达拉特旗消防救援大队 18404774928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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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编辑:高    玲

✎制作:张    悦

✎编审:王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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