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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公告



关于严禁破坏草原林地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确保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即日起,将开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垦、占用等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非法占用草原。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具有下列情节的,认定为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立案查处:(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和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上述行为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保护草原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同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电话:公安局0477-5280769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7—5220540林业和草原局0477-5212066吉格斯太镇0477—5791013风水梁镇0477—5160697树林召镇0477—5761862白泥井镇14794993092王爱召镇15147712000展旦召苏木0477—5286335昭君镇18847778150恩格贝镇13947750404中和西镇17704772233特此公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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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编辑:王春燕
✎制作:张   倩
✎编审:翟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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