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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羡慕“工资按时发”被开除?律师解读→

央广网 央广网 2022-05-05

近日,“女子发朋友圈羡慕工资按时发被开除”一事引发热议。据此前媒体报道,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


睢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情况通报截图


22日,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睢县康梦园开除两名员工”的情况通报》。通报称,4月21日,针对网上反映“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原康宁医养中心)开除员工”一事,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企业是否有权因该事由开除涉事员工?

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月表示,企业无权以该原因开除这两名员工。本次事件中,员工表示羡慕别人家的公司按时发工资,言下之意是自家公司拖欠工资,如果事实成立,员工的言论没有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自媒体发表不当言论对公司声誉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的,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或者不能证明员工存在发表不当言论的情形,则很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分析称,该企业做法除了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还涉嫌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李静表示,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公民可以在自己的社交账号上正当分享自己的想法。该事件中,两名员工在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没有影响到所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未给公司和其他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害,公司如此做法是不恰当的。


被开除的两名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洪涛表示,员工遭非法开除后,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要求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经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仍不支付,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遇到迟发或拖欠工资问题,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郑洪涛表示,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只要有理有据,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就会得到支持。


如何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雇佣规模的扩大,劳动争议发生的数量、规模也在增加。郑洪涛认为,该事件反映出用工市场中用工方处于强势地位,很多用工方并非是无意识侵权,只是违法的成本低。首先,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愿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这样给用工方造成侥幸心理,认为轻易可以逃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其次,即使一部分劳动者耗时耗力去维权,也会因为证据方面的缺失,合法权利得不到完全维护;最后,即使有维权成功的,对用工方来说也是损失不大,罚不当其责。


郑洪涛向记者表示,首先,劳动者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留存好自己工作、加班、入职、被离职等相应的证据,便于权利被侵犯后的维权;


其次,对用工方来说,还是要加强法律宣传,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用工,谋求长远发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劳动行政部门要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用工方的违法成本。比如,加大监察力度,若有劳动者投诉的,事实清楚明确,可以直接做出行政裁决,对不予执行的用工方,要与工商、税务部门等联合执法,严厉进行查处并予以公示,这样才能更快促进企业合法用工,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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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记者:郭佳丽
编辑:毛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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