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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李庄讲述旁听被驱逐,回怼:审判长他爹他爷爷也要听法律的!

朱小浪 新时网评 2023-05-20

5月13日,前著名律师李庄向圈内朋友讲述5月12日旁听被驱逐的遭遇,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材料。
邢台市信都区法院一个案件已经开了一个多月快两个月了,每次的庭审笔录,据律师回来讲,写的都是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公开审判……

院的公告栏也写的是公开审判,大家签名的也是公开审判,本来这案件也应该要公开审判,因为《刑诉法》的188条规定第一审的刑事案件都要求公开审判,当然除去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未成年犯罪这四种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除外。但是,邢台市信都区法院这个案件是公开的。

李庄强调:我可以负责任的讲,不是造谣也不是抹黑邢台市信都区法院,它没有一天是公开的,从第一天到今天,没有一天是公开审判的。但是,对外宣称都是公开的。
所谓公开审判就是,任何一个公民拿着身份证到法院去,不管是工作需要还是法律学习以及老百姓喜欢了解案情啊,都有权利区旁听的。
李庄说道:既然写的旁听是0人,一个人都没有,那我就想去看一看。早上起来拿着身份证去法院刷卡、刷身份证、脱帽照相,然后安检,把身上的手机什么的都拿出来,我就随着律师们一起进去了。这时候警车已经把被告人押上来了。辩护席的律师都坐满了,公诉人席七八个人也就坐了,书记员也准备就绪了。审判长也早就到了。我就直接坐到旁听席,空空的,就我一个人。

审判长抬头一看:嗯?李庄来了?!他就问:“你来干嘛呢?!”

李庄:“旁听啊。”

审判长:“去楼上视频旁听。”

李庄:“法律规定可不是看视频。”

审判长抬屁股走人,立即汇报“李庄来啦!”

少倾,呼啦啦一众法警全副武装冲了进来。

法警:“谁让你坐这的?”

李庄:“刑诉法188条让我坐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法警:“这里不让坐。”

李庄:“为什么?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案件庭审),都应该是公开的。”

法警:“不要给我讲法律,我只听审判长的。”

李庄:“审判长怎么了!就是审判长他爹、他爷爷也得听法律的!”

旁边一领导:“你不要这样讲话啊。”

领导摸样的(法警)命令身边法警,把执法记录仪打开。

李庄问:“打开了吗,我再说一遍:审判长他爹、他爷爷,也得听法律的!有问题吗?拍摄完了吗?”

一领导对法警嘱咐:“冷静一点,不要激化矛盾,冷静一点……”

一干法警悻悻离开。

法庭静默、静默、僵持……

时间一分一分过去,五分钟十分钟二十分钟……半小时过去了,审判长、第一公诉人迟迟不来。

公诉席、辩护席面面相觑,不知所以……

从9点开庭,已经快10点了。
旁听席这么一大片,就李庄一个人坐那。
李庄看到人家都不开庭,也不好意思干坐,于是就离开了。
李庄最后强调:如果不是公开审判,这样写进笔录、写进公告栏说是公开审判,说轻了是造假,说重了,这是在犯罪。
公开资料显示,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以精通业务、辩护凌厉而著称。执业20余年,曾为10多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嫌疑人作无罪辩护,帮助他们最终获得无罪释放,并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或减轻处罚。2007年获首届中国百强律师第二;200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提起申诉,要求撤销有罪判决,改判无罪。
5月13日,笔者试图从电脑网页版打开李庄的微博,结果显示404了,无法打开。

后来,笔者从手机微博APP上进入,我靠,可以打开。不得不说,现在科技真的很发达,可以有选择的pingbi。
我一直在思考,到底是官大还是法大?听领导的还是听法律的?
李庄用微博再一次回答了:曾身居政法高官的他们,落马后,无一不渴望:律师能够尽快会见、亲朋好友可以旁听、非法证据完全排除,质证意见充分发表……(但落马后再呐喊,为时已晚)。他们的级别,随便拎出来一个也与@邢台市信都区法院 不可同日而语。这些人的遗毒之广之深,是眼下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公开庭审难、家属旁听难、非法证据排除难、质证难的重要渊源。

是啊,如果权力任性,蔑视法律,当你落马时或失去权力时,就会有别的更大的权力在干涉或操控法律,那么此时的法律照样也保护不了你。只有法治,权在法下,人人守法,司法公正,才能伸张正义,促进公平。
就拿上面这则案件来说,如果你们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审判,心里没有鬼,那为什么要怕李庄呢?河北邢台市那家法院是不是出来解释点什么呢?
再说了,中国有几个“李庄”呢?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我们普罗大众还真拿他们没办法,他们说一就是一,说二就是二。
不知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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