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唱片历史和机械复制权
“唱片载体从粗纹唱片——以虫胶为原料压制成型,每分钟78转,每面只能容纳4分钟录音,或称快转唱片(Standard Play 简称SP)演变至密纹唱片——以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为原料压制成型,分为每分钟45转、33 1/3转甚至16 2/3转等不同转速,统称慢转唱片(Long Play简称LP)。”
浅谈唱片历史和机械复制权
在数字时代的今天,使用智能手机可以随时随地听到自己喜欢的音乐。随着技术变革,曾经主流的磁带、MD、CD以及Mp3很多储存方式已经很难适应今天音乐播放场景。听音乐越来越方便,但也有很多音乐爱好者坚持于实体唱片的欣赏与收藏。
黑胶唱片老而弥坚,在全球角度至今依然最主流的实体唱片形式。
在国内版权意识不断得到提升和重视的今天,无论是专业音乐人还是音乐爱好者,我们越来越多会接触一些国外专业法律词汇,这次要谈谈的就是机械复制权或称机械许可(Mechanical License)。
复制,今天更多会联想到Ctrl+C,但有没有想过,在个人电脑被发明之前,音乐是如何被复制的呢?
音乐在人类出现后就存在了,但是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中,音乐是无法工业化生产的,优秀的音乐作品只能通过口口相传。无论是从中世纪的吟游诗人、莫扎特的音乐剧到早期的Ragtime或Blues,普通的音乐爱好者对于音乐的欣赏只能停留在演出现场,而不是家里或者是其他地方。
清朝光绪帝德宗光绪二年,也就是1876年,美国出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发明:还原钢琴及钢琴卷纸(Piano Roll)。还原钢琴通过物理联动的形式,将一条根据原钢琴曲的打孔纸袋放入还原钢琴中转动,通过纸带间隙触发琴弦,达到钢琴无人“自动演奏”的效果,今天的MIDI音乐事实上也是同样的原理。还原钢琴可以让音乐作品与音乐创作者或表演者分离,可以说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可以欣赏与原作相差不多的音乐。还原钢琴风靡了美国,钢琴制作厂商都获得了很好的经济回报。但是从另一面来看,新兴事物还原钢琴严重影响到了歌曲创作者的收益。在当时的美国,歌曲创作者的乐曲五线乐谱是受到版权保护的,收益模式类同于书籍版权,对于新发明的还原钢琴该如何处理?音乐创作者决定起诉还原钢琴厂商,因此诞生了至今还在影响我们的经典美国音乐版权诉讼案例。
在最著名的White Smith Music Publishing Co. v. Apollo Co.一案中,双方的争议是:复制这么一条没有任何的音符、节奏、调号,奇奇怪怪打孔的纸带,能否认定为是音乐作者作品的复制件呢?当时的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大法官Holmes Oliver Wendell Jr.最终认定,任何以机械复制方式复制声音排列所得产物,都应当视为音乐的复制件。案件审理完毕后,美国修改了当时的1909年版权法。机械复制权的概念孕育而生。
清朝光绪帝德宗光绪三年,也就是1877年,托马斯爱迪生发明了手摇留声机,声音可以被记录和复制下来,用今天的话来说,这个消息在当时——彻底“炸”了。
因为在1877年之前,声音是无法被复制的,声音储存技术是一个无人敢探索的技术领域,难度几乎等同于在三国时期发明出了照相机给曹操拍照,或者在今2019年直接发明出如同电影《银翼杀手2049》中的机器人AI或者全息影像技术。
留声机也是爱迪生自己这一生最骄傲的发明。
1888年,德裔美国工程师Emil Berliner对留声机进行了改进,公开演示了留声机配套播放的是一种带噪声的粗纹唱片。
这种粗纹唱片是今天的黑胶唱片的前身,播放唱片听音乐的方便程度和丰富性明显优于还原钢琴,还原钢琴也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此后唱片载体从粗纹唱片——以虫胶为原料压制成型,每分钟78转,每面只能容纳4分钟录音,或称快转唱片(Standard Play 简称SP)演变至密纹唱片——以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为原料压制成型,分为每分钟45转、33 1/3转甚至16 2/3转等不同转速,统称慢转唱片(Long Play简称LP)。
当然还有一种不太主流的形式薄膜唱片——以5型聚氯乙烯树脂制成的塑料薄膜为原材料的唱片。薄膜唱片可不是唱片大家口中经常说的非常稀有珍贵的限量“彩胶”,薄膜唱片是一种价格低廉音质较差的唱片介质。市面上复制量最大的还是密纹唱片LP。
在唱片载体形式不断演变的同时,美国的法律也在对机械复制的概念不断扩大,以上这些形式的唱片都被认定为机械复制。
那么,如何简单理解机械复制权?
机械复制权可以理解为:音乐以商业的角度进行以复制件载体的方法储存,音乐的作者有权获得对应的复制收入。更加通俗的讲,就是歌曲创作者的歌曲,被任何形式的商业复制,比如录制黑胶、CD或数字专辑下载,都属于机械复制,歌曲创作者有权从这些复制中获取收益。
根据美国2018年的机械复制权标准,每次机械复制,应当向歌曲作者一次性支付9.1美分或者根据时长每分钟支付1.75美分。
比如说唱歌手Kendrick Lamer制作《Good Kid, M.A.A.D. City》专辑将自己的创作录制成母带,每复制生产一张唱片,唱片公司就应当向Kendrick Lamer支付9.1美分。
更加具体的例子是,像Russ这样的全能艺人,专辑《There's Really A Wolf》词曲创作,编曲及后期全部由自己一人完成,Russ占有100%专辑的Writing Credits(创作者版权),如果一家唱片公司比如说环球公司想正式发行这张唱片,如果工厂生产了100张黑胶,无论这些黑胶定价如何,是否卖了出去,环球都必须像Russ支付9.1美元的机械复制版权。如果这种专辑在Apple Music上被下载了1000次,Apple公司必须向Russ支付91美元的机械复制版权。
但是实际上版权处理要复杂的多,因为音乐作品通常需要很多音乐人共同参与,作曲创作、编曲、乐队、和声甚至后期都会主张自己的应得权利。的确需要专业的音乐律师或者版权管理人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我们国内缺乏良好的音乐产业体系,在立法层面并没有机械复制权的概念,包括Writing Credits或者Split Sheet这些音乐产业概念在国内很多人事实上是第一次接触,更别说机械复制权了。我们的著作权法体系也是非常不完善的,需要很多新的立法进行补充。无论是独立音乐还是主流音乐行业,真正的歌曲创作者无论多大牌,面对的都是无法抗衡的公司和平台对手方,在合约角度也会签一些霸王条款。我们国内与美国甚至国际平均水平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在机械复制权一点上只能依靠行业的建议,国家主动从制度和法律进行调整,别无他法。
希望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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