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音乐版权概念你一定见过,快速明白什么是:专有使用、独占、排他、非排他、独家、非独家、租赁、买断...
梳理所有的音乐版权商业许可概念
这些音乐版权概念你一定见过,这篇文章可以让你快速明白什么是:专有使用、非专有使用、独占、排他、非排他、独家、非独家、租赁、买断、Exclusive和Non-Exclusive…
音乐产业是商业市场,在音乐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中,音乐从业者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以下法律专业词汇或概念:独占、非独占、排他、非排他、独家、非独家、租赁、买断、Exclusive和Non-Exclusive等词汇。这些概念,以及包含这些概念的专业法律条款,让音乐人们经常非常头疼。
因为音乐是艺术形式中应用场景最多的艺术,所以音乐版权许可在法律层面也非常复杂。要做到专业、精确和匹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么,今天赵律师就帮助大家一起搞清楚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阅读帮助提示
根据音乐人使用习惯,本文所用著作权的概念均使用同义词版权替代。
文章中所说的版权人,是指音乐内容的产生者或拥有者。(如:原创音乐人、唱片公司或版权管理公司等)
文章中所说的被许可人,是指音乐内容的使用者。(如:流媒体平台、综艺节目、公播音乐、影视配乐或游戏配乐等)
为便于文章背景理解,您需要知道或已经知道,知识产权法律大家庭中最重要的“三兄弟”为版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
那么,一起开始吧。
专有使用(法律概念):专有使用(或称“专有使用权”)是根正苗红的版权法概念,也是最严谨正式的法律概念。专有使用通常我们可以理解为: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音乐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任何其他人都不可以使用。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版权人给了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后,版权人自己还能否使用自己的版权作品?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所以,版权人给了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自己还能不能用自己的作品,要根据具体的许可合同进行确定,由此可见法律在音乐版权领域的重要性。
非专有使用(法律概念):对应专有使用的概念,非专有使用是指: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音乐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版权人还可以授权给其他人,其他人同样可以使用音乐作品。
独占许可(法律概念):独占许可是从知识产权家庭里借用的法律概念,严格意义上属于版权法的“兄弟”专利法。独占许可的概念很多时候与专有使用、排他许可和独家授权混合使用,也是大家最容易混淆的内容。
独占许可在专利领域通常可以理解为: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合同范围内对专利技术的实施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专利方不得在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自己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专利,也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其他形式的许可合同。(以上专利可以简单理解为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
独占许可的概念借用到版权法中是完全可以的,在概念上基本等同于专有使用。但是如果严肃地去区分,还是存在差别的,上面提到的:版权人自己还能否使用这个重要问题。独占许可原则上是排除版权人自身使用的,而专有使用要根据是否有合同约定进行判断。但是由于独占许可是借用的概念,版权法上并不能完全按照专利法的概念进行理解。所以我们可以总结,版权人自己是否能使用的问题,都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从上面的原则来看,是不利于版权人的。所以再次提示音乐艺术家们对于了解基本法律的重要性,不能忽略这个重要环节 。
非独占许可(法律概念):对应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的概念基本等同于非专有使用,版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音乐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版权人还可以授权给其他人,其他人同样可以使用音乐作品。非独占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是类似的。
排他许可(法律概念):同样借用专利法的概念。在专利法上,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是严格区分开的,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授权方(专利人)自己不能使用,而排他许可是指授权方(专利人)和被许可人两方可以使用,其他第三方不可以使用。考虑到概念借用的情况,在版权法中排他许可基本上等同于专有使用和独占许可,对于版权人自己还能否使用的问题,依然需要依靠合同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不利于版权人的自身使用。
非排他许可(法律概念):对应排他许可,版权人可以收取许可方使用,同样也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排他许可的概念与非专有使用和非独占是类似的。
独家授权(不是法律概念,行业说法):并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但是独家授权是行业普遍使用的说法,单单从字面理解不太会存在很大的歧义。在具体法律理解上,独家授权的概念是与专有使用、独占许可以及排他许可类似的。版权人自己能否使用,具体要看合同约定。
非独家授权(不是法律概念,行业说法):对应独家,非独家授权并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非独家授权的概念与非专有使用、非独占许可以及非排他许可类似。
总结一下。
专有使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家授权。(合同约定版权人自己是否可以使用的前提下),在版权法的概念是基本等同的概念,也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英文Exclusive的中文对应含义。
非专有使用、非独占许可、非排他许可和非独家授权,在版权法的概念是基本等同的概念,也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英文Non-Exclusive的中文对应含义。
最重要的部分已经帮大家梳理完了,下面是同样经常容易混淆的概念。
分许可(法律概念):分许可属于借用专利法概念,分许可是指许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规定被许可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实施其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的同时,被许可方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商标、著作权或者专有技术等。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转授权(法律概念):转授权是专利分许可在版权法领域的商业具体应用。概念来源与民事法律。是指版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自己的音乐作品,同时许可被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版权人的音乐作品。如果合同约定转授权可以不经过版权人同意,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被许可人把版权人的音乐作品又授权给其他人,是不需要经过版权人同意的。参考之前某流媒体音乐平台被原创音乐人集体攻击,就是因为某流媒体音乐平台在非专有许可(等同于非独占、非排他以及非独家)的许可情况下,还约定了转授权,用最小的成本获取了音乐版权上的核心权利:分销权(可以理解为专注于只赚差价的版权的中间商)。在原创音乐人的集体抗议之后,某流媒体音乐平台之后删除了相关的转授权内容。再次可以看到,法律到底有多重要。
编曲租赁(非法律概念,行业说法):属于比较不精确的说法。在音乐行业中(一般是Hip-Hop相关领域),是指将编曲非专有使用(等同于非独占、非排他以及非独家)许可给希望在编曲上进行词曲创作的被许可人。如果不理解具体商业操作和涵义,光凭租赁二字很难让其他人理解,产生歧义,引发较难解决的争议。个人建议在使用该概念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专业法律条款的补充。
音乐买断(非法律概念,行业说法):属于比较不精确的说法。买断是较为粗犷的说法,虽然从字面意思勉强可以大致理解具体的商业目的,但是并不精确,法律层面属于永久专有使用许可,如果合同中仅使用音乐买断的概念进行合同条款设计,而没有出现专有使用许可、独占、排他等概念,那的确是一份非常不专业的合同。
最后总结
只要正确理解相应的含义,上述概念在平时的商业习惯使用中都是可以。因为我们不能不合理地要求音乐人都像律师一样具备法律专业度,如果这样会错失多少优秀的音乐作品,我们需要音乐人天马行空去创作。如果考虑到最精确,建议大家使用专有性许可。
商业环境不同于大学、法院和学术机构,律师作为商业参与者,学术与实践的结合,也应当熟悉和尊重相应的行业使用习惯,就像在音乐行业里大家都习惯使用版权的说法,而法院、法学院或律师更严谨愿意使用著作权的概念一样,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关键部分,一定要严格把关,商业交易法律文件中概念及条款必须精确严谨。
最后,提供一个音乐作品授权的通用格式供各位参考,遇到音乐商业许可类合同可以万能使用。
授权作品(具体音乐作品)+授权权利范围(具体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许可性质(专有使用/非专有使用)+授权时间+授权地域+是否排除自身使用+是否涉及转授权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大家。
附部分法律条文或文件供参考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这里专有的含义是指独占的和排他的,非专有的含义是指非独占的和非排他的。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全国人大著作权法释义)
专利实施许可一般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部分许可和交叉许可等不同类别,每一类别的许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选择何种许可形式,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则完全由许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全国人大专利法释义)
发明人的地址指第一发明人的住址,专利权人的地址指第一专利权人的地址;实施状况一栏,“实施单位”分栏中,应填写实施该专利的单位(专利权人、被许可实施单位等);“许可种类”、“许可金额”“合同履行情况”分栏中,专利权人自行实施的,不用填写;经许可实施的,许可种类可填写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四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关于作者:
赵智功律师是专注于服务文化娱乐行业,特别是音乐产业的专业律师。经常被大家称为“五线谱律师”。
由于儿时第一次听到Fender Rhodes的音色,之后便踏入了音乐的大门,仰望Herbie Hancock等大师们的高峰。
执业律师身份和学习爵士音乐之外,赵律师也一直在进行小众音乐和黑胶唱片文化的挖掘和推广,是一名经常在各种场合和社交媒体呼吁大家多买唱片入坑黑胶的“公益型推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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