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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讲故事,边让你明白:国歌有没有版权?

赵智功 赵先生的事务所 2020-02-03


边讲故事,边让你明白:国歌有没有版权?

 

作为历史层面和世界范围内流传度最高的歌曲之一,国歌有没有版权?平时很少会思考这个问题,但是仔细想想,似乎又觉得有些复杂,一时难以回答。

 

赵律师今天为大家解答。

 

首先,这个版本的国歌,听过的人并不多。

 

 

演唱者是美国著名黑人男低音演唱家:Paul Robeson(保罗·罗伯逊)。


保罗·罗伯逊用非常标准的汉语普通话演唱了当时还没有被定为国歌的《义勇军进行曲》。

 

前段时间热映的电影《绿皮书 Green Book》让更多观众了解到受过高等教育以及致力于种族平等事业的黑人钢琴家Don Shirley。

 

保罗·罗伯逊同样是一位受过良好教育的杰出的黑人音乐家与社会活动家,甚至可以说保罗·罗伯逊是Don Shirley的先驱和前辈。



 

保罗·罗伯逊1898年4月9日出生于美国普林斯顿,1923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律系,此后一直从事音乐演出事业,通晓多种语言,能用英、法、俄、汉等二十余种语言演唱。作为上世纪美国著名男低音歌唱家,他在美国著名音乐剧《游览船》中演唱的《老人河 Ol‘ Man River》已经是传世经典。

 

 

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了侵华战争之后,保罗·罗伯逊作为社会活动家也非常关注中国局势,他在不同的集会场合上公开声讨日本的侵华行为:“我们黑人和中国人民同样是被压迫的民族,我们要向坚决抗日的中国人民致敬。我要学会几支中国歌,我要把中国人民的歌曲唱给全美国和全世界的人听!”

 

1940年,罗伯逊在纽约露天音乐堂举行音乐晚会,晚会即将结束时,罗伯逊向在场的几千位听众宣布说:“今天晚上我要唱一支中国歌献给战斗的中国人民,这支歌叫做‘起来’!”接着,他就用汉语和英语演唱了《义勇军进行曲》。演唱之后,全场掌声雷动,《义勇军进行曲》便开始在美国的进步人士中间流传。

 

1941年保罗·罗伯逊用汉语录制了唱片,取名《Chee Lai!》,即使是在反法西斯战争年代,保罗·罗伯逊对于音乐版权及音乐创作者都表示高度尊重,他将这张唱片的一部分稿费寄给了中国的田汉和聂耳家属。

 


那么,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有没有版权?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义勇军进行曲》创作的故事。

 

1934年,上海电通影片公司(以下简称“电通公司”)为了支援抗日救亡,聘请剧作家田汉写了一个文学剧本,田汉先创作了剧本梗概,取名为《凤凰的再生》,就在影片筹拍之时,田汉以“宣传赤化”的罪名被逮捕,电通公司为了尽快开拍,决定请孙师毅把田汉的文学剧本改写成电影剧本,孙师毅征得田汉的同意后,将影片改名为《风云儿女》。

 

1935年2月,导演许幸之接手《风云儿女》的拍摄时并没有主题曲,但去监狱里探监的同志辗转带来了田汉在狱中写在香烟盒包装纸背面的一段歌词,这就是《义勇军进行曲》的原始手稿。聂耳得知后,主动要求谱曲并对歌词进行了三次修改。在电影《风云儿女》前期拍摄完成以后,田汉的主题歌并没有确定歌名,而聂耳从日本寄回来的歌词谱曲的名称只写了进行曲,《风云儿女》的投资人朱庆澜将军将这首歌命名为《义勇军进行曲》。并由百代唱片公司录制发行。随着《风云儿女》在各个影院的播映,《义勇军进行曲》立即在观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最为流行的抗战歌曲。


 


下面揭晓答案: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世界各国国歌》编辑、配器版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国歌著作权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从文艺创作角度而言,国歌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并无本质差别,应当同等地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从法律角度,国歌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音乐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之前的文章也介绍过,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保护期的时间。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词作者,田汉先生(原名:田寿昌)于1968年12月10日去世。

 

曲作者,聂耳先生(原名:聂守信)于1935年7月17日去世。

 

国歌为合作作品,自最后死亡的作者田汉先生1968年起算至第50年后的12月31日,也就是自2018年12月31日之后,2019年1月1日开始,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正式成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作品。关于版权保护期及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我之前的文章有详细介绍。详见如下链接:什么样的音乐无法被侵权?

 

总结:

 

《义勇军进行曲》拥有与普通音乐作品同样的版权权利,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及著作权人身权。著作权财产权已经不在权利保护期,不受保护;著作权人身权(修改、署名及保护作品完整)是永久的,永久受到保护。

 

但是国歌并不等同于其他的普通音乐作品。

 

即使国歌已经成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作品基于国歌的特殊性,在作品保护、改编、商业使用、使用场合存在特殊性质。

 

第一是改编的限制。

 

国歌法第六条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所以我们是不可能看到Jazz版、R&B版、民乐版、摇滚版、ACG版或者电音EDM版的义勇军进行曲的,这些都是不符合国歌法的规定的。

 

第二是使用的限制。

 

国歌法第八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国歌是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的,也不得作为公播音乐进行使用。

 

第三是保护作品完整及严肃性的限制

 

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歌由于国家形象及外交的严肃性,在公共场合禁止对音乐作品的篡改及诋毁,严重的会导致刑事责任。

 

 

关于国歌的版权问题,已经替大家分析完毕了。希望能够帮助到每一个有缘读到本文的读者。

 

 

尊重艺术创作者,尊重作品,尊重版权规则。


1941年战争期间Paul Robeson向大洋彼岸寄去了版权费,2019年和平年代的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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