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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帛》|周海鋒:秦律令文本形態淺析

周海鋒 武大简帛 2022-07-05

秦律令文本形態淺析


周海鋒

(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

摘  要:律令文本的形態看似與内容關聯度稍小,却仍然值得高度重視。對諸如用字、符號、書體、訛誤、留白、校讎痕迹等信息的解讀深淺,直接關係到律令條文本身的理解程度。


關鍵詞:秦律令  文本形態  嶽麓書院藏秦簡  睡虎地秦簡  里耶秦簡


簡牘用字具有比較鮮明的時代特征,故不少學者通過分析一批簡牘的用字情況來推測它產生和傳抄的具體年代。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代表性論著有大西克也《“殹”“也”交替》,鳳儀誠《秦代諱字、官方詞語以及秦代用字習慣——從里耶秦簡説起》,陳偉《秦代幾個字詞的年代考察》和《秦簡牘中的“辠”與“罪”》,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内涵及影響——兼論判斷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尺規》等。

學者們比較注意簡牘符號的研究,相關成果不斷。早在20世紀40年代,陳槃就對敦煌、居延所出文書簡牘上的符號有所研討。其後,陳夢家重點探討了武威漢簡《儀禮》簡上的符號。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着出土簡牘數量的增多,此方面的研究論著也逐漸豐富,代表性論文有馬先醒《簡牘文書之版式與標點符號》,譚步雲《出土文獻所見古漢語標點符號探討》,吴良寶《漫談先秦時期的標點符號》,馮勝君《從出土文獻談先秦兩漢古書的體例(文本書寫篇)》,陳海洋《我國古代標點符號考略》,蕭世民《漢代標點符號考略》,蔣麗《楚秦漢簡標點符號初探》,以及蕭世民和蕭世軍合撰的《先秦時期標點符號考略》等。此外,李均明和劉軍合撰的《簡牘文書學》一書將簡牘文書所見符號分爲五大類。管錫華《中國古代標點符號發展史》一書花大篇幅探究了簡牘所見各類符號。程鵬萬《簡牘帛書格式研究》較爲詳細地梳理了出土簡帛文獻上的符號。

以上研究或多或少給予我們啓發,此文要重點討論的是秦代律令文本的形態,具體包括其用字、符號、書體、訛誤、留白、校讎痕迹等方面,下文將逐一討論之。

目前所見秦代律令條文絕大多數以竹簡爲物質載體,在這一點上與大部分秦漢出土文獻並無二致,然律令本身又不同於一般的文書,更與典籍性質有別。律令乃國家意志的體現,其權威不容挑戰,是以在一定時間内是相對穩固的;與此同時,律令的實用性又決定其文本的流動性,時局世事若白雲蒼狗,條文亦不得不“隨物賦形”。此外,就傳播的廣度和吏民接受的深度而言,其他典籍文書也無法與律令相匹敵。律令所具以上特質或可從竹簡形態上展現出來,或可從内容中解讀而得。

抄本時代產生的文獻,在形態上千差萬別,幾乎找不到兩份完全一樣的文本。用字、書寫習慣、抄手本身的素養、書寫工具和内容等因素均可影响抄本的形態。就秦律令簡而言,編纂抄寫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訛誤、留白、塗改校讎痕迹以及用字現象都是值得關注的研究現象。


用字


本文探討的用字是廣義的,既包括字形的選取,也包括字的通借和語詞的使用。睡虎地秦簡、青川木牘抄寫時代在秦統一前。王家台秦簡、龍崗秦簡和嶽麓秦簡是秦統一後的抄本。由於王家台秦簡公布的材料十分有限,故討論時常無法顧及。嶽麓秦簡律令部分有十幾卷,當然每一卷的抄寫年代都略有差別,雖然難以確定每一卷的絕對抄寫年代,但根據内容以及用字情況可以考察相對年代。律令條文的遭遇千差萬別:時效性和地域性很强或被實踐證明難以實行的很快就會被淘汰;秦統一前制定且使用廣泛,然已不能適應統一後局勢,則會被廢棄或修訂;當然也有一部分自制定之日起就一直被使用。

秦始皇推行的“書同文”政策無疑會直接影響律令文本的書寫形態,而我們見到的幾批律令簡正好在這一政策實施前後抄寫而成。通過考察律令文本的用字情況,來看“書同文”政策的貫徹情況,當是有效途徑之一。需要提前交代的是,作爲隨葬品的律令卷册,多爲墓主自己或請人抄寫,作爲日常行政之參考。由於是轉録本,抄手的學養、態度和習慣必定會影響卷册的形態。也就是説僅以律令文本之用字來考察“書同文”,所得出的結論或與歷史事實有些差距。里耶秦簡所見官府文書,年代正好與秦朝相始終,其用字當是國家文化政策最忠實的反映。

睡虎地秦簡中的法律類文獻包括《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效律》《法律答問》和《封診式》等五個部分,均用隸書抄録而成。前賢對此批材料的用字有比較多的研究,此不贅舉。簡而言之,睡虎地秦簡抄錄時間在戰國晚期,所用秦隸在構型上或保存了戰國文字的遺存。比如部分字還存有羨符,如足、負分別寫成。于豪亮先生從睡虎地秦簡資料出發,指出甲骨、金文中過去被釋讀爲“弘”的那個字當改釋爲“引”,此觀點已得到學界普遍認可。此外,睡虎地秦簡某些語詞的時代特徵十分明顯,張政烺先生從“集人”、“爨人”兩個古奧的詞推測法律條文可能產生於商鞅變法時;又從“以玉問王”的文句,推測條文產生於秦始皇二十六年稱帝之前。

嶽麓秦簡律令部分均抄録在秦統一之後。秦統一後,在文化上實施了影響深遠的“書同文”政策,必然對之後的圖書形成產生影響。關於“書同文”,歷代有不少學者關注,然由於缺少可資利用的一手材料,言人人殊而不能在某些重要節點上達成一致。里耶秦簡多爲有秦一代行政文書實録,其用字情況最能反映當時的實情。更爲可喜的是,里耶秦簡中還保存了一塊小扁書,内容與“書同文”政策的實施息息相關。扁書多是更用字詞方面的規定,故又被學者稱爲“更名木方”。學者們已根據此木方對秦代的“書同文”政策進行過不少討論,陳侃理和田煒的觀點最具代表性。我們希望結合律令簡做一些補充性的研究。爲了討論方便,先將里耶“更名木方”内容及圖版移錄於下:


〼□。AⅠ

〼□。AⅡ

〼假□。AⅢ

錢□。AⅣ

【如故】更。AⅤ

□如故□□□。AⅥ

如故更事。AⅦ

如故更。AⅧ

【走馬】如故更【簪褭】。AⅨ

如故【更】。AⅩ

如故更。AⅪ

如故更廢官。AⅫ

如故更予。AXIII

更詑曰謾。AXIV

以此爲野。AXV

歸戶更曰乙戶。AXVI

諸官爲秦盡更。AXVII

故皇今更如此皇。AXVIII

故旦今更如此旦。AXIX    

曰產曰族。AXX

曰荊。AXXI

毋敢曰王父曰泰父。AXXII

毋敢謂巫帝曰巫。AXXIII

毋敢曰豬曰彘。AXXIV

王馬曰乘輿馬。AXXV

泰【王】觀獻曰皇帝。BⅠ

天帝觀獻曰皇帝。BⅡ

帝子游曰皇帝。BⅢ

王節弋曰皇帝。BⅣ

曰制。BⅤ

以王令曰【以】皇帝詔。BⅥ

承【命】曰承制。BⅦ

王室曰縣官。BⅧ

公室曰縣官。BⅨ

内侯爲輪(倫)侯。BⅩ

徹侯爲【死〈列〉】侯。BⅪ

以命爲皇帝。BⅫ

受(授)命曰制。BXIII

□命曰制。BXIV

爲謂□詔。BXV

莊王爲泰上皇。BXVI

邊塞曰故塞。BXVII

毋塞者曰故徼。BXVIII

王宫曰□□□。BXIX

王游曰皇帝游。BXX

王獵曰皇帝獵。BXXI

王犬曰皇帝犬。BXXII

以大車爲牛車。BXXIII

騎邦尉爲騎□尉。BXXIV

郡邦尉爲郡尉。BXXV

邦司馬爲郡司馬。BXXVI

乘傳客爲都吏。BXXVII

大府爲守□公。BXXVIII

毋曰邦門曰都門。BXXIX

毋曰公曰□。BXXX

毋曰客舍曰賓【飤】BXXXI舍。BXXXII8-461

敢言之。Ⅰ

•九十八。Ⅱ8-461背(56)


里耶秦簡8-461“更名木方”

更名木方上的字並非典型的小篆,也非規範的秦隸,而是一種介於篆隸之間的字體。小篆一般用於比較莊重正式的場合,更名木方是宣布皇帝詔命的“小扁書”,製作者爲了彰顯其重要性,本想以小篆抄寫,但最終不能寫出圓轉修長的筆勢,而是方折明顯,更近隸書。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説明在日常行政中篆書不常使用。

木方尚有殘缺,這一點從圖版本身或内容上均可判定。木方結尾處有數字“九十八”,當是更名涉及的條目總數,然核查之後發現木方上只有五十六條,所缺部分尚不少。木方上記錄的更名條目,陳侃理和田煒先生已經逐條進行過解讀,並以秦簡的用字對該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了驗證,得出“書同文”政策得到全面有效實行的結論。對二人的結論,筆者完全贊同。本文要探討的是木方殘缺部分的規定以及前人關注較少的部分條目。

“縣官”是一個具有時代性的稱謂,在秦律令之中尤其如此。“縣官”一般指公家、官府,然在睡虎地秦簡中一律稱爲“公”,比如: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金布律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髤書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工


秦統一後改“公”爲“縣官”,這當是記錄在秦“更名木方”上的内容之一。現在未得見,是因爲木方右上角有部分殘缺。綜合里耶秦簡、睡虎地秦簡和嶽麓秦簡相關記載,不僅可以洞悉秦改“公”爲“縣官”的過程,也可爲考訂“書同文”政策具體實施時間提供線索。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Ⅰ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校券二,謁告遷陵Ⅱ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爲報。敢言之。Ⅲ


三月辛亥,旬陽丞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移券,可爲報。敢告主。/兼手。Ⅳ


廿七年十月庚子,遷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從事言。/㢜手。即走申行司空。Ⅴ8-63


從文書可知,在秦始皇廿七年十月仍有“公田”這一稱謂,之後當被“縣官田”代替,里耶秦簡9-563“書病敬季丈人家室毋恙也,夫爲縣官田芋當粟”。又嶽麓秦簡令篇有名爲“縣官田令”者,令文中也多次出現“縣官田”:


·縣官田者或奪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惡吏不事田,有爲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1721)爲均,及有先後次└。縣官田者亦當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奪黔首水,不須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1808)皆當以大犯令律論之。     ·縣官田令甲  廿二(1811)


縣官田與黔首同時出現在令文中,很能説明問題。“公”改爲“縣官”最爲直觀的材料來自《司空律》。睡虎地《司空律》某些條文也見於嶽麓秦簡,只是部分稱謂和用字有所不同:


《秦律十八種·司空律》:有辠(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公食者,日居六錢。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參,女子駟(四)。


《嶽麓秦簡》:司空律曰:有辠(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縣官,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0350)【錢】,食縣官者,日居六錢 ,居官府食縣官者,男子參,女子駟(四)。(0993)


《秦律十八種·司空律》:·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


《嶽麓秦簡》:[凡]不能自衣者,縣官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許之。(J30)


睡虎地秦簡中的“公”到了嶽麓秦簡中全部更改爲“縣官”。一起更改的還有不再以“賞”表示“償還”之“償”,正與里耶“更名木方”的規定相符。

秦更名木方還應有更“人臣”爲“人奴”,“人妾”爲“人婢”的規定。睡虎地秦簡中私人奴婢一般稱作“人臣”、“人妾”、“人臣妾”:


《法律答問》: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盗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殹(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日書甲種》“生子”篇:己巳生子,鬼,必爲人臣妾。


《日書乙種》“生”篇:凡己巳生,勿舉,不利父母,男子爲人臣,女子爲人妾。


《法律答問》:“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此外,睡虎地秦簡中也有“人奴”“人奴妾”等稱謂,且多次出現,《法律答問》:“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人奴妾治(笞)子,子以𦙶死,黥顏頯,畀主。■相與鬥,交傷,皆論不殹(也)?交論。”然到了里耶秦簡、嶽麓秦簡律令中,不再見“人臣”“人妾”等稱謂,一般稱作人奴、婢、人奴婢或奴婢:


《里耶秦簡》:上人奴笞者,會七月廷。(8-1379)


《嶽麓秦簡》:置吏律曰:有辠以䙴(遷)者及贖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廢者,虜、收人、人奴、羣耐子、免者、贖子,輒傅其(1389)計籍。(1378)


《嶽麓秦簡·亡律》:奴婢亡而得,黥(顏)頯,畀其主。(2117)


《嶽麓秦簡》:……典老、伍人皆贖耐└,挾舍匿者人奴婢殹(也),其主坐之如典老、(1122)伍人└。(0965)


秦統一後將“臣妾”統一改成“奴婢”,最爲直接的證據來自《司空律》,相關條文如下:


《秦律十八種·司空律》:百姓有貲贖責(債)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    司


《嶽麓秦簡·司空律》:黔首有貲贖責(債)而有一奴若一婢,有一馬若一牛,而欲居者,許之。(J28)


秦這一更名被漢代繼承,《二年律令》中只見奴、婢、奴婢、人奴婢等稱謂,而不再稱臣妾。

關於“諸官爲秦盡更”,田煒先生似將其理解爲六國官名與秦異者均要更改過來。“如馬王堆漢墓帛書《陰陽五行》甲篇以楚選擇術爲主要内容,不可避免就會保留一些如楚國官名等特色詞語,而不能執行‘諸官爲秦盡更’的規定。”我們的理解略有不同。“諸官爲秦盡更”,官名、官署名中出現“秦”字的,都要更改過來。這條規定與嶽麓秦簡中的一則令文當是同時推行的。嶽麓秦簡2026號載“·令曰:黔首、徒隸名爲秦者更名之,敢有、有弗更,貲二甲。”黔首、徒隸名中含有“秦”字的,均要更改過來。筆者認爲,“名”當包括姓在内,若只更名而不更姓,此令的效力將大受損失。秦只可作爲國名被使用,姓名、職官、地名等其他場合均不能再出現。核查里耶秦簡材料後發現,廿七年以後形成的文獻,人名、官名中的確找不到含有秦字的。地名中只有一處里名叫“秦”,“廿七年十月辛卯旦,朐忍秦士五(伍)狀以來。(8-63)”。我們推測,此文書當在“書同文”政策實施前形成。因爲地名中含有“秦”字的亦在更改之列。

秦惠文王六年(公元前332年)魏納陰晉於秦,秦改名寧秦,並置縣,屬内史。秦封泥中正有“寧秦丞印”。漢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以地處華山之北更名華陰縣,屬京兆尹。故治在今陝西華陰市區。《二年律令·秩律》正有“華陰縣”。筆者認爲改“寧秦”爲“華陰”是秦人所爲,是秦“書同文政策”之一。《秦封泥匯考》有“華陽丞印”“華陽禁苑”,當有“華陰丞印”存在,只是暫未發現。

陳侃理先生已指出:“故今更如此皇”,此句意在將上部從“自”的“”廢除,統一改寫爲“皇”。田煒先生認爲睡虎地秦簡《日書》乙種的一個皇似是從“自”的“”。里耶秦簡中除此木方外,還有一個“皇”字,雲夢龍崗秦簡中兩見“皇”,字均寫作“皇”,大致反映了規範後的寫法。然書手個人習慣難以遽改,嶽麓秦簡《金布律》1301簡中“皇帝”之“皇”寫成“”,从“自”从“王”。同批材料另有7處“皇”,寫成“”(0587)或“”(0176),均從“白”,只是中間一筆或作一橫畫,或作一圓點,作圓點者也是故文字之孑遺。
談到“皇”字,讓人很自然想到與之相關的“辠”字。《説文解字》“辠”字下,許慎解釋道:“秦以辠似,字改爲罪。”許慎此説影響很大,直到今天仍有不少學者以文獻中“辠”“罪”的使用情況來判定其抄寫年代的早晚。現在看來,許慎的説法不可盡信。秦統一後,並沒有强行廢棄“辠”而起用“罪”字。棄“辠”用“罪”的局面,最終在漢代才確定。秦統一之前抄寫而成的文獻,一般用“辠”,統一後“辠”“罪”並用,更多與書手個人書寫習慣有關。如嶽麓秦簡《亡律》卷册只見“罪”,有些卷册只使用“辠”,有些二者兼用。“辠”字顯然不屬於“書同文字”規範對象,以下幾個例子能更好説明這一問題:


《里耶秦簡》: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癸亥,洞庭叚(假)守昌謂遷陵丞:遷陵上坐反適(謫)辠(罪)當均輸郡中者六十六人。(9-23)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貳春鄉敬敢言之:從人城旦皆非智(知)田殹(也),當可作治縣官。府謁盡令從人作官府及負土、佐甄,而盡遣故佐負土男子田。及乘城卒、諸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田,謁報。敢言之。( 9-22)


《嶽麓秦簡》:·田律曰:有辠,田宇已入縣官,若已行,以賞予人而有勿(物)故,復(覆)治,田宇不當入縣官,復畀之其故田宇。(1276)


《嶽麓秦簡》:司空律曰:有辠以貲贖及有責(債)於縣官,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及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0350)


《嶽麓秦簡》:有能捕犯令者城旦辠一人,購金四兩。捕耐辠一人,購金一兩。新黔首已遺予之而能(1012)捕若告之,勿辠,有(又)以令購之。(1013)


上引里耶秦簡“辠”字均出自行政文書,文書的形成時間不早於秦始皇廿七年十一月。9-22“黔首”與“辠”同時出現,表明“辠”並非“書同文”政策下需要規範的字體。嶽麓秦簡中所見“縣官”“償”“新黔首”,均是貫徹里耶“更名木方”規定的表現,而“辠”卻與之並存,亦可證“辠”不在更改之列。

通過上文論述可知,秦統一前形成的文獻用“辠”,文獻中若出現“罪”,則其抄寫年代一定在秦統一後,而“辠”不能作爲絕對斷代依據,因爲統一後“辠”繼續被使用。但漢初的張家山漢簡247號墓所見簡書,只見“罪”,不見“辠”,以“罪”替“辠”當在漢初完成。

“也”“殹”同樣不能作爲判定秦文獻抄録年代的尺規。《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無疑是秦統一前抄寫的,然“也”“殹”混用。里耶秦簡也同時見到二字,“也”多出現在私信之中,“殹”多用在公文書中。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一般認爲是秦統一後抄寫而成,“黔首”“縣官”等常見,“殹”僅出現一次,“也”出現10次。《夢書》當是秦統一前抄寫的,通篇只見“也”而未見“殹”。律令卷册無疑均是秦統一後抄寫,只見“殹”而不見“也”。可見“也”與“殹”亦非“書同文”政策規範的對象。漢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一律用“也”而不用“殹”,“也”完全替代“殹”當發生在漢代。

“曰產曰族”,在表示人之姓氏時不再稱“產”,改稱爲“族”。《説文》:“產,生也”,“姓,人所生也。”產可指人之姓。以“族”指人之姓氏,秦簡常見:


《嶽麓秦簡》:·諸治從人者,具書未得者名族、年、長、物色、疵瑕,移讂縣道,縣道官謹以讂窮求,得輒以智巧(潛)(1021)訊。(1019)


《里耶秦簡》: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庫佐冗佐。AⅠ

爲無陽眾陽鄉佐三月十二日,AⅡ

凡爲官佐三月十二日。AⅢ

年丗七歲。BⅠ

族王氏。BⅡ

爲縣買工用,端月行。CⅠ8-1555

庫六人。8-1555背


《里耶秦簡》:更戍卒城父公士西平賀,長七尺五寸,年廿九歲,族蘇 (9-885)



“名族”即名姓,“族王氏”即姓王氏。9-885爲殘簡,所記戍卒信息有籍貫城父縣西平里,身高七尺五寸,年齡爲二十九歲,名爲賀,姓蘇,“名族、年、長”均在裏面。

“王馬曰乘輿馬”,改稱“王馬”爲“乘輿馬”。傳世文章中“王馬”指周天子之馬,《周禮·夏官·校人》:“校人掌王馬之政。”孫詒讓《正義》:“掌王馬之政者,官所畜之馬以給王事者,別於民馬,謂之王馬,亦即《馭夫》,所謂公馬也。”春秋戰國以來,各諸侯國相繼僭越稱王,王所乘之馬自然也稱作“王馬”。“乘輿馬”這一稱謂在秦統一前就出現,似乎指秦王乘坐的車馬。《秦律雜抄》:“傷乘輿馬,決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乘輿馬”不容輕易傷害,其珍貴可見一斑,恐非一般人能乘坐。秦國一直用“乘輿馬”指代“王馬”,統一後也一直沿用。此則更名或是針對東方各國吏民而言,他們習慣稱最高統治者乘坐之馬爲“王馬”。秦帝王乘坐之車馬稱爲乘輿馬,漢代沿襲之。《漢書·昭帝紀》:“頗省乘輿馬及苑馬”,顏師古曰:“乘輿馬謂天子所自乘以駕車輿者。他皆類此。”《漢書·張釋之列傳》:“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

“王曰制”條,之前的學者少有討論。“王曰制”即改“王”爲“制”,“王”指“王命”,“制”乃“制書”。秦始皇更“王”爲“皇帝”,更“命書”爲“制書”,故須有相應改革。“”通“譴”,本義是責備、斥責,“王譴”尚未找到實例,“制譴”見於嶽麓秦簡:


·令曰:制所遣(譴)而當論者,皆貲二甲。辠重於遣(譴),以律令論之。吏所舉劾以聞及上書者,有言殹(也),其所劾言者,節(即)(J27)當治論,皆毋以(譴)論。   ·廷甲第廿一(J52)


·御史請└:制所(譴)而當論者,皆貲二甲└。罪重於(譴),以律論之。·制曰:吏所舉劾以聞及上書者,有言殹,其(1993),節(即)當 (譴)。  它如請。      ·廿三 (J08)


兩則令文出自不同書手,分屬不同卷册,但内容基本相同,“制所遣(譴)”即“制所(譴)”,在制書中加以責讓,也即受到皇帝的斥責。皇帝斥責之事,或大或小,甚至觸犯了法律,故需要製定令條分別加以處置。《史記·秦始皇本紀》:“方士徐市等入海求神藥,數歲不得,費多,恐譴,乃詐曰:‘蓬萊藥可得,然常爲大鮫魚所苦,故不得至,原請善射與俱,見則以連弩射之。’”徐市恐譴,害怕的應並非言語上的責備,而是其他懲罰。

更名木方規定“以大車爲牛車”,意思是改稱“大車”爲“牛車”。大車在睡虎地秦簡中共出現7次,均在律令條文中,然未見牛車這一稱謂。《易·大有》:“大車以載”,孔穎達《正義》:“大車,謂牛車也。”里耶秦簡、嶽麓秦簡律令只見“牛車”而不見“大車”:


丗二年三月丁丑朔朔日,遷陵丞昌敢言之:令曰上Ⅰ葆繕牛車薄(簿),恒會四月朔日泰(太)守府。•問之遷陵毋Ⅱ當令者,敢言之。Ⅲ8-62


爲(1171)牛車└若一軺車,數者皆爲私利。(1906)


可知秦改稱“大車”爲“牛車”的政策同樣得到有效貫徹。


留白


留白是藝術創作中常見的表現手法,乃有意爲之。卷册中的留白分有意和無意兩種。無意的留白最爲常見,當抄完一則文書、一篇文章,即使尚餘有空間,甚至多達數枚簡牘,也不再加寫其他内容。如果是先編後寫的簡册,是否有留白還可成爲判定其真偽的依據之一。一般而言,内容在簡册最後一枚簡處自然結止的情況極少見,故簡册中有空白簡,則其多可判定爲真。刻意留白的情況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

分欄書寫者常大量留白,欄與欄之間常有距離不等的空白。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嶽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質日》、《夢書》等。

編繩上下的留白。一般見於三道編卷册,第一道編繩以上和第三道編繩以下均不書文字,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以及嶽麓秦簡《亡律》。這種留白在復原卷册時有一定參考價值,以嶽麓秦簡爲例,律令卷册數量多於10個,然除了《亡律》卷册是三道編以外,其他均是天頭地腳均書有文字的兩道編卷册。若遇到一些只存半截的殘簡,根據留白情況即可判定其是否應歸入《亡律》。

校讎刮削後的留白。抄寫過程中難免有訛誤,訛誤或被書手校勘時發現,或在閱讀過程中被察覺。校改時常用削刀刮去有錯訛的地方,然後寫上正確的字,但如果是衍文,就會出現空白,空白長度據衍文數量而定。例如嶽麓秦簡2144號,“諸”與“竊”之間就有留白。


·諸           竊私宫屏及棄水宫屏浴者,皆黥爲城旦舂    ·十六(2144)



正文與補充解釋文字之間的留白。這種留白是爲了區分正文與補充解釋性文字。嶽麓秦簡中有一典型例子: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1287)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1230)者,入十六錢。             吏先爲?印,斂,毋令典、老挾戶賦錢。(1280)


爲統一書寫篇題而特意留白。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不少律令篇名抄寫在某則條文的結尾處,但篇名常不緊挨著正文。以二道編爲例,若一則法令的正文在編繩以上位置結束,則不論空餘部分長短,一律不再書寫文字,篇名會統一書寫在編繩以下,一般會緊貼者編繩。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即竹簡無足夠的空間以供留白時,篇名挨著正文書寫。


符號


學者們對簡牘帛書中出現的符號多有討論,一些成果已得到學界公認。在抄本時代,某些符號固然具有特定含義,但總體而言,符號的使用是比較隨意的。同一個符號,或有不同功用;不同符號或有相同的含義。本文就秦法律文獻中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前人少有關注的符號略加探析,希望找出當時符號使用的某些規律。

(一)實心小圓點

實心小黑點常作·形,其含義要據出現的位置而定。此類符號也並非在所有的秦漢法律簡中均能見到。如《秦律十八種》《效律》以及《二年律令》律文部分均未見到,而《秦律雜抄》《法律答問》《二年律令·津關令》和嶽麓秦簡律令中則頻繁使用。

此符號出現在一則條文正文之前時有提示作用,表明此爲條文的開始。這種提示便於迅速確定一則條文的起始簡,在編連上有重要參照價值,尤其是那些不以“令曰”或“某某律”起頭的條文。例如:


《秦律雜抄》:·爲(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爲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嶽麓秦簡》:·縣官田者或奪黔首水以自(溉)其田└,惡吏不事田,有爲此以害黔首稼└。黔首引水以(溉)田者,以水多少(1721)爲均,及有先後次└。縣官田者亦當以其均而不殹(也),直以威多奪黔首水,不須其次,甚非殹(也)└。有如此者(1808)皆當以大犯令律論之。                

·縣官田令甲  廿二(1811)


“縣官田令甲”前的·同樣有提示的作用,表示後面爲律令篇名。·的這種用法在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就能見到:


·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臧(藏)律


·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中勞律


·若出現在律令條文中則起間隔作用,符號前後或爲兩則不同條文,或表示同一則條文的不同層次,或爲性質不同的文字。


《秦律雜抄》:任法(廢)官者爲吏,貲二甲。·有興,除守嗇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禦,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除吏律。


《嶽麓秦簡·卒令丙四》:用牘者,一牘毋過五行,五行者,牘廣一寸九分寸八。(1718)行者,牘廣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牘廣一寸半寸。·皆謹調讙<護>好浮書之。尺二寸牘一行毋過廿六字。·尺(1729)牘一行毋過廿二字。書過一章者,章□之└。辤(辭)所當止皆腏之,以別昜<易>智(知)爲故。(1731)


《嶽麓秦簡》:·縣爲矦館市旁,置給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自今以來,諸吏及都大夫行往來者,皆得舍(2103) 焉,它不得└。有不當舍舍而舍焉,及舍者皆以大犯令律論之,令、丞弗得,貲各一甲。  ·廿二(0769)


《嶽麓秦簡》·令曰:有發(徭)事(使),爲官獄史者,大縣必遣其治獄㝡(最)久者,縣四人,小縣及都官各二人,乃遣其餘,令到已前(1885)發(?)者,令卒其事,遣詣其縣官,以攻(功)勞次除以爲叚(假)廷史、叚(假)卒史、叚(假)屬者,不用此令。·  縣盈萬戶以上爲(1886)【大】,不盈萬以下爲小。       ·遷吏歸吏羣除令丁 廿八(1904)


《秦律雜抄》中的四個·分隔了五則律文,這些律文均屬於《除吏律》。從内容來看,·前後跳躍性較大,定非同一則條文。

根據内在體例,三行牘、尺牘前均有·,在“四行”和“尺二寸牘”前也當有。1729簡簡首殘損,或本有·符;“尺二寸牘”前的·當是書手漏抄。我們之所以能判定·是抄寫時加上的,是因爲同一個書手抄錄的同一則令文中,·佔有的空間不一且常大於一字所占空間。若是校讀時留下,絕不會出現這種現象。牘之寬度,因行數不同而有異,尺二寸牘和尺牘應是兩行書寫,寬度當爲一寸。現在看來,秦代對簡和牘的區分已很明顯,書寫兩行文字以上的均稱爲牘,一行文字者爲簡。“卒令丙四”中的·顯然有分層作用,將同一則條文中涉及的不同方面加以區分。

·符還有隔離不同性質内容的功用。“縣爲矦館市旁,置給吏(事)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當是舊有條文,是律是令尚不清楚。“自今以來”之後的内容顯然是一則新令文。·起到隔斷新舊條文的作用。當然也可理解爲提示條文的起始,以“自今以來”起頭的令文,正文前也常有·號。

·有時用在正文與解釋性文字之間,起到間隔作用,以防止注釋与正文相混。1886簡上的·即屬於此類型。令文内容到“不用此令”結束,“縣盈萬戶以上爲【大】,不盈萬以下爲小”是對大小縣的解釋。


(二)墨塊

法律簡中的墨塊常出現在兩個地方,一是篇名簡簡首,一是正文中。《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龍崗秦簡》中尚未見到此符號。《法律答問》《二年律令》和嶽麓秦簡中多見此符號,常作■形,或粗或細,或長或短。嶽麓秦簡、《二年律令》單獨書寫在一枚簡上的篇名,簡首均塗有■形。

篇名前塗一墨塊形狀,表示一篇文獻,嶽麓秦簡和《二年律令》篇名簡中多見。出現在正文中的■,或有隔斷兩種不同内容的功用。


缺簡

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毋(無)爵】者以其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0391)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者,如縣。兵事畢(0668)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0591者,勿令巨辠(罪),令縣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請其屬0558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爲償,久昜(易)期,有錢弗予,過一金,(0358)貲二甲。”(0357)■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0465)


上引“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第戊”這一令篇下至少包含兩則令文。第一則令文尚未找到開頭,到“如縣”截止。第二則令文從“兵事畢矣”開始,到“貲二甲”結束,首尾完整,且保留了請令格式。■前應爲原有的規定,“丞相御史請”之後是後來制定的令條。■起到隔斷新舊條文的作用。《法律答問》中的■功用同此,■前後所解答的問題不同。1978簡中所見的■也起隔斷兩則律文的作用。

(三)鈎識號

鈎識號常出現在文字當停頓之處,一般作一短橫或短折。《説文解字》卷十二“𠄌,鈎識也。”《史記·滑稽列傳》:“朔初入長安,至公車上書,凡用三千奏牘。公車令兩人共持舉其書,僅然能勝之。人主從上方讀之,止,輒乙其處,讀之二月乃盡。”段玉裁《説文解字注》:“此非甲乙字,乃正𠄌字也。今人讀書有所鈎勒即此。”嶽麓秦簡者所見鈎識號常寫作形,而乙常寫成等形,二者頗爲接近。故《史記》言“止,輒乙其處”,似並無不妥。

鈎識號或爲抄寫時依底本原樣勾畫,或是閱讀時隨手加上,然嶽麓秦簡律令條文所見鈎識號屬於前一種情形。這可以從字距來判斷,鈎識號一般出現在字的右下方,所占空間少於半字。鈎識號若是閱讀時所加,則出自同一書手的同一枚簡上的字,字距應當相等,否則即抄寫時所加。

我們判斷嶽麓秦簡所見鈎識號是抄寫時所爲,除了從字距上考察,還有其他證據。嶽麓秦簡有一些内容基本相同,出自不同書手且分屬不同卷册的令文,然或在同一地方出現了鈎識號:


·令曰:封書,毋勒其事於署└,書以郵行及以縣次傳送行者,皆勒,貲一甲。·卒令丙四〼((1141+C7-2-13-2+C7-2-12-2+C7-2-2-2)


·封書毋勒其事於署└,書以郵行及以縣次傳送行者,皆勒書郡名於署,不從令,貲一甲。   ·卒令丙四 重(1160)


以上兩則令文,内容完全一樣,連鈎識號的位置都相同,但出自不同書手(參附圖易知),分屬不同卷册。此種情況若非底本相同,兩個書手在同一處書寫同一種符號的可能性是很低的。當然,抄手也並非一直嚴格比照底本抄寫,下面的例子可以很好地説明這一點:


·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叚(假)貣人錢金它物及有賣買,【而故】少及多其賈,以其故論獄不直,不直罪(2100+2159)重,以不直律論之└。不直罪輕,以臧(贓)論之└。(0123)


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叚(假)貣人錢金它物及有賣(1732)焉,而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其故論獄不直,不直辠重,以不直律論之,不直辠輕,以臧(贓)論之。(1723)


内容相同,書體差異明顯的兩組令文,一組有兩種符號,而一組全無,這當是抄寫者的態度决定的。抄本時代的文本面貌,固然與底本有極大關係,但抄寫人個人因素的影響也不容小覷。

鈎識號的一大功用與頓號相當,出現在幾個並列的事物之間,以便於閱讀,防止誤解。例如: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人及(遷)郡、襄武、上雒、商、函谷關外(2106)……嗇夫同罪。其亡居日都官、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官道畍(界)中,其嗇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2111)


·叚(假)正夫言:得近<從>人故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當完爲城旦,輸巴縣鹽。(1029)


襄武、上雒、商和函谷關四個地名並列,執灋屬官、禁苑、園、邑、作務、官道在此均爲處所名,用鈎識號將其分開,可以有效防止誤讀。“趙將軍樂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若不用鈎識號分開,則會有另一種理解,即廿四人均爲樂突弟之舍人。

鈎識號另一功用與分號相當,將不同層次的内容隔離開。例如:


·令曰:郡及中縣官吏千石下(徭)倳(使),有事它縣官而行,聞其父母死,過咸陽者,自言□□□(1150)已,復之有事所,其歸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其不過咸陽者,自言過所縣官,縣官聽書(1690)言亦遣歸如令,其自言縣官,縣官爲致書,自言丞相,丞相爲致書,皆詣其居縣,居縣以案□〼(J41)


·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叚(假)貣人錢金它物及有賣買,【而故】少及多其賈(價),以其故論獄不直,不直罪(2100+2159)重,以不直律論之└。不直罪輕,以臧(贓)論之└。有獄論者,有獄論者親所智以獄(0123)


第一則令文中,鈎識號將“過咸陽者”與“其不過咸陽者”兩種並立的情況分隔開來。第二則令文中,“不直罪重”與“不直罪輕”面臨的處罰不同,鈎識號起到劃分層次的作用。

鈎識號還有提示下文的作用,此與冒號用法相同。例如:


·御史請└:制所譴而當論者,皆貲二甲└。罪重於譴,以律論之。·制曰:吏所舉劾以聞及上書者,有言殹(也),其(1993)


·縣官田有令└:縣官徒隸固故有所給爲└。今聞或不給其故事而言毋(無)徒以田爲辭及發〼(1800)徒隸└,或擇(釋)其官急事而移佐田及以官威征令小官以自便其田者,皆非善吏殹(也),有如此者,以大犯(1788)令律論之。    ·縣官田令甲十八(1803)


1993簡有兩個鈎識號,第一個在“御史請”以後,提示後文均爲御史請令的内容;第二個鈎識號起到分層作用。“縣官田有令”後的鈎識號提示下文爲舊有令文之内容。“給爲”之後的鈎識號起到隔斷作用,將舊令與陳述事實分隔開來,第三個鈎識號其分層作用,其前後爲並列的兩種不同情況。

鈎識號的功用或與■相同,比如均有隔斷作用;或與·相同,如分層和提示功能。由此可見,抄本時代的符號用法有一定隨意性,符號之間的功能多有交叉。

(四)校讎符號

校讎符或稱爲校對符,古代核對物品時常使用此符號,簡牘中常見者爲遣册和簿籍。律令簡中的校讎符號,前人少有論及,是否有一種特定的符號表示條文已經核校完畢,尚值得討論。嶽麓秦簡部分律令簡尾端,留有一豎道,墨痕極濃,我們懷疑其爲校讎符。校讎符出現有一定規律,首先均出現在一則條文尾簡的末端;其次,集中出現在某些卷册裏。


訛誤


簡牘上常見的訛誤有誤、脫、衍、倒四種,幾乎所有的文獻都會存在以上幾種訛誤。這其中後三種訛誤比較容易鑒定,而對誤字的判定須謹慎些,有些可能只是當時的用字習慣,並非訛誤,至少當時人認爲是正確的。當然,古人抄錯字的情況經常發生。

(一)訛字

簡牘訛字的出現有一定時代性,也與漢字本身的演變有一定關係。例如有些字在古文字階段區分是比較明顯的,演化成隸書後因形體相近而易混淆。本文探討秦律令文本中的訛字,正是基於隸書而言。秦律令文本中常出現的訛混現象有:“列”訛爲“死”、“百”訛爲“日”、“論”訛爲“諭”、“輸”訛爲“輪”、“畫”訛爲“晝”、“母”訛爲“毋”、“削”訛爲“筋”、“波”訛爲“汲”、“代”訛爲“伐”、“壹”訛爲“壺”、“冠”訛爲“寇”、“賤”訛爲“賦”、“易”訛爲“昜”、“賞”訛爲“實”、“盈”訛爲“盗”、“旬”訛爲“包”、“鐵”訛爲“錢”、“冗”訛爲“内”、“馳”訛爲“駝”、“小”訛爲“之”、“其”訛爲“某”、“旱”訛爲“早”、“泉”訛爲“不”、“皂”訛爲“旱”和“甬”訛爲“用”等,此外,互訛現象也較多,代表性的字有“傳”與“傅”、“私”與“和”、“逮”與“遝”、“宫”與“官”,“曰”與“日”以及“率)”與“衛”等。

除了常見的形近而訛,上下文也會使抄寫者犯錯,例如:


·金布律曰:市術者,沒入其賣殹(也)於縣官,吏循行弗得,貲一循<盾>。(1289)


“循”雖然從“盾”得聲,然二字少見通用例,故律文中後一個“循”字,我們視其爲“盾”之訛字。前文出現的“循”字是導致書手犯錯的主要原因。這種現象在我们日常書寫中也很常見。

通假字本質上爲音近音同而訛,我們之所以不把它當成訛誤,是因爲古人在此方面“犯錯”太多,没辦法也没必要一一糾正。判斷兩個字是通假關係還是正誤字,主要以當時的用字習慣爲依據。我們認爲以下現象就是典型的音近而訛:


·内史雜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與廥、倉、庫、實官補屬者,絕之,毋下六丈。它垣屬焉者,獨高其侍<置>,不(1266)從律者,貲二甲。(1274)


我們之所以能判定“侍”爲“置”之訛,主要依據《秦律十八種·内史雜律》“有實官高其垣牆。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然在傳世古書中尚未發現二字通假的現象。

我們判定一個字是否爲訛字,主要看該字用在句子中是否有礙於文意;如果訛字和正字放在文中均能講通,在没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下,訛字是很難坐實的。嶽麓秦簡中有一條令文曰:


· 新律令下,皆以至某縣、都官廷日决。故有禁律令,後爲辠名及減益辠者,以奏日决。·卒令乙卅二(1900)


若單看此則令文,可能不易發現“某”爲訛字。嶽麓秦簡中另有一則與之相關的令文作:


·新律令下,皆以至其縣、都官廷日决。故有禁律令,後爲辠名及減益辠者,以奏日决。·卒令乙卅二(1888)


兩相比較,易知1900簡中的“某”是“其”之訛。此外,有一些訛字,若沒有“他本”作爲校勘依據,即使察覺了,也無法指出正字。

嶽麓秦簡1086簡有“其及毋殹”一段文字,不知所云,其必有訛誤無疑。然僅靠語法知識和本則令文内容,無法糾正其訛。而通過與另外一則與之内容相同的令條進行比較後可知,“及毋”乃“父母”之訛:


母妻子同產,以告治者,治者雖弗爲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盗同灋,不(1098)【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盗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辠└。受者其及<父>毋<母>殹(也),以告子治〼(1086)


〼【枉】事,以所叚(假)賃費貣錢金它物(2067)其息之數,〖受者、治者〗與盗同灋。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盗同灋。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罪。(2119)受者其父母殹(也),以告【子治】〼(2110)



“母”訛爲“毋”的例子秦簡中常見,但“父”訛爲“及”則比較少見,若無“他本”對照,無從糾其訛。以上所摘錄條文均存在殘斷,但互相比勘之後能校正抄本時代常見的一些訛誤。


(二)脫文

脫文一般指抄寫、刊刻時遺失的文字,脫文現象在秦律令簡中也比較常見:


·倉律曰:毋以隸妾爲吏僕、養、官〖守〗府└,隸臣少,不足以給僕、養,以居貲責(債)給之;及且令以隸妾爲吏僕、(1370)養、官守府,有隸臣,輒伐<代>之└,倉廚守府如故。(1382)


循行案舉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不出者,如縣。·内史官共(1662)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工人程


脫文的確定一般根據上下文意,語法、術語、詞語之間的固定搭配等也能作爲判斷的依據。如上面所引用1370簡,之所以能確定“官”後脫一“守”字,有以下依據:1、與“僕”“養”並列者必是一類從事賤役的人,“官府”顯然不合適。2、同一則律文後半部分出現“官守府”。3、“守府”乃看守官府者,還幹一些其他雜事,“官守府”乃“守府”之全稱。“守府”頻繁出現在秦簡中。嶽麓秦簡“令曰:毋以隸妾及女子居貲贖者爲吏僕、養、老、守府,及毋敢以女子爲葆(保)庸(1670)”,《里耶秦簡》“十一月丙子旦食,守府定以來。(8-141背+8-668背)”從里耶秦簡可知,守府有時還擔任傳遞文書的工作。


(三)衍文

衍文指誤增的文字,秦律令簡中亦很常見:


·令曰:吏及黔首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爲疾死、死,(1168+1192)皆許之。其所除貲贖[皆許之其所除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1140)錢,其皆謁以除親及它人及並自爲除,毋過三人。(C8-1-12+2130)


·自今以來,吏及黔首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爲疾死死事者後,謁毋受爵以除(0378)貲贖,皆許之。其所·貲贖過萬錢而謁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許之。一級除貲贖毋過萬錢,【其】(0581)皆除親及它人及並自爲除,毋過三人。(J21)


1140簡“皆許之其所除貲贖”八字重復出現,根據上下文意即可判定其爲衍文。再則,根據嶽麓秦簡律令的抄寫體例,若出現重文,一般會使用重文符號。最後,與此則令文内容相同、字體有別的另一則令文中,此八字並未重復出現,亦能坐實1140簡出現了衍文。

“衍文”常出現於秦漢律簡,衍文字數以一二字居多,三五字者也可見,但衍文字數達四五十字者十分罕見。現將抄寫於1717簡和0833簡的衍文摘錄於下:


以枉事,以盗律論└。同居受人酒肉食,以告治者,治者弗爲枉事,治者貲二甲,受者以盗律論。不告治者,受(1711)者獨坐,與盗同灋。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弗爲請而謾謂已爲請,以盗律(1710)【論】。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盗同灋。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弗爲請而謾(1717)謂已爲請,以盗律論└。爲請治者,治者爲枉事,得,皆耐,其辠重於耐者,以重者論,以盗律論受者,其告(0833)治者,治者弗爲枉事,受者貲二甲;不告治者及弗謾,毋辠└。治獄受人財酒肉食,叚(假)貣人錢金它物及有賣(1732)


字體被筆者加黑者爲衍文,多達45字,内容與標下劃線者完全一樣。衍文一般是由於抄寫者一時疏忽而多抄寫的文字。以上所引衍文的造成,與條文中反復出現相同的術語以及規範對象區別甚微有關。“同居受人酒肉食”爲違法行爲,但又可區分爲“以告治者”、“不告治者”和“爲請治者”,三種情況所面臨的處罰是有輕重之分的。“不告治者,受者獨坐,與盗同灋。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以獄事故受人酒肉食,弗爲請而謾謂已爲請”一段文字前後均有“以盗律論”四字,這或許是導致誤衍的最爲直接的原因。


(四)倒乙

倒乙指文字次序顛倒,此種現象又被稱爲“錯簡”。《法律答問》中出現過典型的錯簡現象,相關簡文如下:



顯然,方框内的兩段文字需要互換位置,若依所錄簡文,一則無問自答,另一則有問無答,明顯與體例不符。


訂補


上文例舉了秦簡所見諸類訛誤,雖然稱不上觸目皆是,但致誤率確實不低。需要强調的是,我們見到的文本大多經過抄寫者或當時的閱讀者校訂,否則訛誤毫無疑問會更多。時光流轉,竹簡穿過數千年的歷史,形制變化頗大,有些信息也不可避免地淹沒在歲月的長河中,比如不少文字,明知被削改過,但從竹簡本身找不到物質證據。所幸,仍保有一些信息可以讓我們看到古人在求真趨善方面做出了種種努力。


通過上表,我們能夠更加直觀地感知前人在訂補簡文方面的成績與不足,同時訂補本身也蘊藏了不少歷史信息。例如0643簡“此黔首大害殹”,“黔首”二字只占一字空間,顯然是後來訂補的結果。此外,後書二字字體有別於同簡之字,可知有兩人先後在簡上書寫過。聯繫到秦始皇廿六年改民爲黔首的事實,又發現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所載奏讞文書中尚殘有“此民大害殹”(167)之類的表達。可以推斷0643簡“黔首”二字乃秦始皇廿六年之後修訂的結果。0452簡也可看到類似的努力,只是僅僅將“民”字削去,卻忘記補上“黔首”二字。

2132簡上“右司空”三字僅占兩字空間,墨迹較淡,字體也與同簡其他字有別,顯然是後來修改所致。1980簡“投殺”、2107簡“之中縣道官”也屬此類情況。

秦律令簡牘經過當代人校讎,在嶽麓秦簡《亡律》中留下了最爲直接的證據。嶽麓秦簡C4-3-1背面書有“卅二年已讎”五字,正面内容爲“〼道(導)徼外蠻夷來誘,黥㓷(劓)斬左止,女子黥㓷之,皆以〼”。根據内容和字體可知,未收入《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之中的殘簡C4-3-1,當編入《亡律》卷册。從C4-3-1背面文字可知《亡律》卷册在秦始皇卅二年經過校讎,這一點在《亡律》其他簡文中也能得到證實,前文已略論之,此不贅敘。


本文原載《簡帛》第23輯,引述請據原文。

編輯|張雅昕

審核|魯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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