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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日本修订工作条件明示规则

顾雅璐 江三角法苑
2024-09-08


 快讯 

根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款,明示工作条件指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员工明确说明例如工资、工时等工作条件。明确说明工作条件是雇主的一项义务,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应始终以书面形式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违反该规定的雇主将被处以最高30万日元的罚款。

从2024年4月1日起,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以下三项新增内容:

1. 对于全体劳动者;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明确说明工作地点以及工作职责的变更范围;

2. 对于固定期限员工;在签订(或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雇主应当明确说明合同是否存在续签限制(即续签次数及合同总期限的上限);

3. 对于固定期限员工;在续签合同时如果能够适用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则雇主应当告知相关员工:a) 其申请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以及b) 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条款和条件。


 江三角域外劳动法律师建议 

在日本,原则上劳动合同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但为尽可能避免可能存在的劳资纠纷,实践中始终建议雇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向雇员明示工作条件。鉴于相关强制性文件的内容会随着法律的修订而经常发生变化,因此在日本经营的企业须确保内容没有遗漏,从而保障域外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的合规。

作者 | 域外劳动法中心  顾雅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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