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如何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附:服务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以下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申请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审批类别:行政确认
项目编码:12034
三、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四、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六、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人条件
持有效矿业权证的矿业权人或拟办理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单位。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 1.纸质件在召开评审会议时提交。 2.纸质件份数按评审会议和归档要求提交。领取复函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1份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文档。 |
2 |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 ||
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 | 原件 | 纸质(原件) 电子(PDF) |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