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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附:服务指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部已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以下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申请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审批类别:行政确认

项目编码:12034

三、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四、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六、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人条件

持有效矿业权证的矿业权人或拟办理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单位。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

原件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真实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1.纸质件在召开评审会议时提交。

2.纸质件份数按评审会议和归档要求提交。领取复函时,按档案管理要求提交1份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文档。

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原件

纸质(原件)

电子(扫描件)

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附图附表附件)

原件

纸质(原件)

电子(PDF)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网上远程报送或现场提交评审备案申报报盘。
报送地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报送网址:http://zwfw.mnr.gov.cn/
报盘软件下载地址:http://zwfw.mnr.gov.cn/down load/center/
(二)受理报件
自然资源部评审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于符合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部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期间,受理程序中止,未在规定期限内(1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的,受理程序终止。
(三)评审备案审查
自然资源部受理后,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自然资源部完成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结果。
十、审查时限
自然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备案。需要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在《补充说明告知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查结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十三、结果送达
行政决定做出后,由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领取评审备案的复函。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
查询网址:http://zwfw.mnr.gov.cn/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 ~ 11:30
                            下午2: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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