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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对水保方案试行承诺制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2020年7月28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激发市场活力。





  适 用 范 围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施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承 诺 内 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

答复如下:
一、《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对于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有明确规定。
二、适用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从省级水行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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