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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怎么做?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就在昨天,有群友问,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呢?

聊这个问题,我们得先理清职业病危害的概念。我国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危害是这样定义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事实上,这样定义也是基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

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版)(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总之,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做好工艺危害分析,进行预评价,选择先进、适用的工艺路线和设备,从根源上消除、控制和预防职业病危害。在项目建设阶段,做好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使得设备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免得建设后期整改的麻烦。在试运行阶段,充分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提出改进方案,为正式运行做好准备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该怎么做呢?


 一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

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

4.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三

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可以运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其中,类比调查数据应当采用获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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