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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项目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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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5号令)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90号令)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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