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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应具备哪些证照手续?如何办理这些手续呢?(收藏版)

言江 企业管理大百科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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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是指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尾矿库

建设工期:是从相关主管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无开工通知书的,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函印发之日起计算。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类型。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不论是新建、还是改扩建,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的程序基本相同。开工条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设计审查和其他法定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投产条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投产前,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那么,非煤矿山一般需要具备哪些证照手续?如何办理这些手续呢?
1.储量评审备案

应具备手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评审备案复函》

办理注意事项: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一般指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申请评审备案情形: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依据评审会议及现场核查形成。通过评审备案的,并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矿产勘查程度要求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2.划定矿区范围
应具备手续:《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办理注意事项:申请时间: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根据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范围确定:矿区范围的确定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变更情形:探矿权人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准备材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5)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意见;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7)三叠图;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3.“三合一”方案

应具备手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或《“三合一”方案审查意见》

办理注意事项:

“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评审。合并后的方案名称,有的省份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有的省份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也有的省份叫《xx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三合一”方案》。

办理时间: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的,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方案编制和提交评审。

4. 安全评价

应具备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

办理注意事项:

开展时间: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是否报备:根据最新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向有关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注:之前规定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已停止执行。)

5.项目立项

应具备手续:《矿山项目核准批复》或《矿山项目备案证(表)》

办理注意事项:

(一)立项权限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也就是说,除了这些项目,其他非煤矿山项目应属于备案制,备案权限均在省级及省以下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但是,跨设区市(州)的、列入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实行备案。

(二)核准制项目

核准前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一般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编制报告:项目单位办理矿山项目核准手续,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核准变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如出现: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2)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准期限: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文件有效期通常为2年,项目在有效期内应开工建设。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备案制项目

备案时间:实行备案管理的非煤矿山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和投资情况报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项目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矿产资源情况、周边环境和开采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安全可靠性分析、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4)项目总投资额;5)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备案前置:项目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4)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5)资源整合矿山建设项目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包括确认整合主体、批准划定整合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等)。

备案期限: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变更备案文件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项目需要开工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变更: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变更的情形有:1)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更的;2)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3)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4)需要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6.水保方案
应具备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办理注意事项:编制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单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方案: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方案类别:通常:1)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报批时间: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7.水资源论证

应具备手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技术审查意见》

办理注意事项:

报告书: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报告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核。

编报告:项目单位应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取消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技术审查:取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制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应具备手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办理注意事项:

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组织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9.矿山用地

应具备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临时用地批复》,《土地租赁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办理注意事项:

用地范围:矿产开发用地包括采矿区实际动用地表土地、修建工业广场和办公生活设施用地、建设尾矿堆放场的用地及对矿石加工选矿厂等永久性建筑物实际占用的土地。

审批权限: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应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临时用地手续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以租赁方式提供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划拨用地应严格按规定权限办理。

用地期限:通常,采矿用地依据矿山开采服务年限,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期限。不满4年的,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管理,但必须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4年以上的,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0.采矿许可

应具备手续:《采矿许可证》

办理注意事项:

办证权限:1)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2)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的登记事项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其他矿产的矿业权由省级或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1.安全专篇

应具备手续:《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批准文件》

办理注意事项:

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或称“安全专篇”)。 

提交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有审查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审查权限:国家层面负责审查的项目包括:1)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以及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2)海洋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陆上新油田开发项目、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陆上新气田开发项目。3)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总坝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12.初步设计

应具备手续:《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函)》

办理注意事项:

审查权限: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一般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但是也有的地方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的,应经市(州)相应主管部门转送。

准备材料: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除了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资料外,往往还需要提交立项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13.消防设计审查

应具备手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办理注意事项:

审查范围:国家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哪些项目是特殊建设工程(点击查看)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4.安全生产许可

应具备手续:《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注意事项:

审批权限:应急管理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及设区的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办理时间: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生产。

变更情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出现:1)变更单位名称的;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3)变更单位地址的;4)变更经济类型的;5)变更许可范围的,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与安全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危化品从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新进、转岗人员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项目环评

应具备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

办理注意事项:

报告分类: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情况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不需审批,可直接备案即可。

审批权限:根据最新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及各省区市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确定。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6.排污许可

应具备手续:《排污许可证》

办理注意事项:

许可范围:凡是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那么,具体对哪些单位(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呢?请点击查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17.取水许可

应具备手续:《取水许可证》

办理注意事项:

许可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一般要准备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4)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18.民爆许可

应具备手续:《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

办理注意事项:

特许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证照类别: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具备相应能力,向相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应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9.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应具备手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评审意见》

办理注意事项:

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组织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变更情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20.落实“三同时”

(一)“三同时”制度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这些设施未按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各专项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验收评价,编制相应的评价报告。项目单位应完整、妥善保管“三同时”资料

(二)施工监理

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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