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需要报流域机构审批?应报哪个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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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机构:我国的流域机构是指水利部按照河流、湖泊的流域范围设置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其代表水利部在所辖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属水利部直属派出机构。流域机构的行政级别分:副部级(长江委和黄委)、正厅级。
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指: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2021年8月2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并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2)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3)取水许可;
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各流域机构主管河道采砂许可;
7)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
8)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提出: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水利部文件《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跨流域以及本流域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延伸阅读:全国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划分(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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