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矿山建设项目征用、使用草原审批程序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征用和使用草原的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证明材料
3.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企业与乡政府或村委会签订的,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认可)
4.项目批准文件
5.被征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6.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7.拟征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8.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9.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同意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建设的意见及许可批复
11.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征收使用草原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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